一、什么叫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又稱先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所承擔的責任。立法界與理論界一般認為《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和第一百零七條確立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和違約責任制度。合同知識認為,《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亦應歸于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范疇,即合同無效或被撤銷之情形。
締約過失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1)此種責任發(fā)生在合同訂立階段;
(2)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如誠實、忠實、保密等義務;
(3)造成了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行為而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的減少,也包括信賴人的財產應增加的利益。
二、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此處所說的“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惡意必須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談判意圖,二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目的和動機。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行為構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此種情況屬于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3)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yè)秘密。所謂泄露是指將商業(yè)秘密透露給他人,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業(yè)秘密,以及向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其披露當然是違背權利人的意思的。所謂不正當使用是指未經授權而使用該秘密或將該秘密轉讓給他人。如將商業(yè)秘密用于自己的生產經營,由自己直接利用商業(yè)秘密的使用價值的行為或狀態(tài),或非法允許他人使用。無論行為人是否因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種情形以外的違背先契約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過程中常表現為,一方當事人未盡到通知、協助、告知、照顧和義務等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