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合同上的違約金
一般認為,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的,當一方違約時應向?qū)Ψ街Ц兑欢〝?shù)量的金錢。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具有賠償性、懲罰性和約束性等特點。所謂賠償性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也稱為損害賠償額的預定,一方當事人在支付了違約金后,不再承擔賠償損失責任或者實際履行責任(遲延履行債務的除外)。懲罰性違約金,是指法律直接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由違約方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金錢,以作為對違約行為的懲罰,該違約金的支付不影響損害賠償?shù)拇嬖诩捌浞秶?/p>
法定違約金一般為懲罰性違約金,約定違約金以賠償性違約金為主,也可以是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種類的不同對違約金數(shù)額的確定具有很大的影響。違約金的雙重性質(zhì)在我國立法中都有體現(xiàn)。《民法通則》第112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這一規(guī)定沒有將違約金與損失掛鉤,足以說明違約金具有懲罰性。
二、如何判斷合同違約金是否過高
首先,應考慮違約金本身的約定情況。違約金的約定存在兩種形式:一是約定固定金額,二是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在約定固定金額的情況下,參照《擔保法》關(guān)于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合同本金的20%,超過部分不予保護的規(guī)定,將違約金數(shù)額與合同標的總額相比較,如果違約金高于合同標的總額的20%,宜認定為“過高”,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超過部分不予保護。凡存在以上情況,只要當事人申請,法院就應當依法予以調(diào)整。
其次,考慮約定違約金時的具體情況??梢赃@樣認為,一般情況下,合同當事人是不會約定過高違約金的。但凡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均或多或少有當事人主觀或客觀的原因。有些是急于達成合同,而接受對自己明顯不利的違約金條款;有些是為了表明自己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誠意而接受過高的違約金條款;有些是輕信自己根本不會違約,會順利履行合同,隨便簽訂高額違約金條款;還有一些是因一方占據(jù)絕對優(yōu)勢地位,另一方無奈簽下此類合同。簽訂過高的違約金條款往往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依法予以調(diào)整。
再次,考慮當事人違約的具體情況。正常情況下,當事人都不愿意違約。在當事人不是故意尤其不是惡意違約而是受客觀情況影響不得已違約,守約方所受的損失并不嚴重的情況下,嚴格適用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則往往是導致違約金過高的結(jié)果。
第四,考慮正常理性人對違約金約定情況的可能評價。如果讓一個具有正常理性的人簽訂同一合同,在約定違約金時不會約定同樣高的違約金數(shù)額或計算標準,那么,可以認定約定的違約金“過高”。
第五,違約情節(jié)嚴重導致計算的違約金絕對數(shù)額偏大不應視為違約金約定“過高”。違約金本身具有懲罰性質(zhì)。在約定違約金計算標準而標準本身并不“過高”,但違約方違約情節(jié)嚴重,如時間長,數(shù)量多等,因而計算出違約金絕對數(shù)額可能偏大的情況下,不應視為約定違約金“過高”進而予以調(diào)低。否則,違約方會視合同約定如游戲,隨意違約,違約金條款不能充分發(fā)揮警示、制裁違約行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