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見代理是指什么
表見代理,指對無權代理人所為的民事行為,善意且無過錯的第三人基于某種事由能夠確信其有代理權,即可使被代理人承擔有權代理法律后果的無權代理。也就是說,表見代理是發(fā)生有權代理效力的無權代理。其前提條件是代理人本來沒有代理權,表面上卻足以令人確信其有代理權。立法上的意義在于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民事權益。
表見為法律上的常用概念,如表見讓與。其意思都是實質上是但表面看起來不是,或實質上不是但看起來是。表見代理是發(fā)生有權代理效力的無權代理,這就使無權代理的問題很復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屬于表見代理,行為有效;相對人明知或應知行為人無代理權的,屬無權代理,行為無效;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相對人不知也不可能知的,可以追認,屬效力待定。效力待定最后又可落實為兩種情況:因追認而有效;因拒絕追認或撤銷而無效。
二、構成表見代理需符合什么條件
在訂立合同中,表見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備如下條件:
其一,相對人依據(jù)一定事實,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之訂立合同。
第二,相對人必須是善意且無過失的。即相對人不知道代訂合同人沒有相應的代理權,相對人明知代訂人為無權代理人仍與其訂立合同,不構成表見代理。
其三,無權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應具備合同有效的一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