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條怎樣才具有法律效力
1、必須是能夠證明有欠債事實的內容。就是說欠條上要有明確的欠債人、債權人、借錢時間、金額等必備要素,否則不能證明誰欠了誰的錢,或者欠多少錢,這個欠條的證明力就不夠;
2、必須是真實意思的表示。就是說如果這個欠條必須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發(fā)生的。如果你拿著刀子逼著我寫一個欠條,那么是無效的?;蛘吣愠梦液茸砹蓑_我寫的,也不行。
3、欠條的取得必須合法。道理就不用細說了。
民事訴訟法要求誰主張,誰舉證。你說到的別人利用你在書上的簽名偽造了欠條,從法律上看它的取得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是如果你認為它不是你的真實意思表示,那么你必須證明。比如,你可以證明除了簽名,其他內容都不是你的筆跡,因此不予承認。你也可以通過其他證人證明,這個欠條是某人自己偽造的等等。
總之,并非別人手中有這么一個欠條就一定被證明有效,也并不一定就會無效。關鍵還是要雙方各自舉證,證明自己的觀點,然后能夠讓法官相信并采納。
二、欠條與借條有什么不同之處
欠條不同于借條。從文義上理解,所謂“欠條”本來就是債務人應給債權人的款項,只是債務人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給付才出具的憑據。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因此,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的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在出具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之日起兩年內,債權人在沒有出現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情況下,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勝訴權;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既可;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時,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和借條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也互不相同。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但是欠條成因基于此前雙方存在著其他的法律關系,因此,欠條實際上是對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欠條是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時候,由于債務人沒有能力給付或者拒不及時給付,債務人不得已而為之的。本應立即付款、及時結清卻因無款可付而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出具欠條之日就是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則訴訟時效應自寫下欠條的次日起計算。
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貸合同關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交付款項,借款人收到款項出具借條,此時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條由此而產生。公民所書寫的借條存在有兩種情況:
(1)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
(2)未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所以說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對于該種借條存在有以下幾種情形:
(1)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雙方協(xié)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如果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能對履行期限協(xié)商一致的,在債權人提出了一個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訴訟時效自該合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并且否定該債權的存在,那么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日的次日起計算。所以說書寫情況的不同存在有不同的訴訟時效起算辦法。
而欠條則不代表合同關系,欠條一般情況下是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已有經濟往來,債權人索要或經過結算后,債務人需給付債權人款項,由于債務人沒有能力給付或者說不能及時給付,而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一種條據。而在這種情形下,債權人應當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為債務人之所以出具欠條,是因為本應給付債權人的款項,只是因無能力或不能及時給付才出具的,所以說應當認定債權人自出具欠條時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由此引發(fā)的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應自書寫欠條之次日起起算,當然這是針對欠條中沒有書寫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而針對寫下還款日期的欠條,則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屆滿的第二日起計算。
借和欠只一字之差,但訴訟時效卻有很大差別,所以說在日常生活中應注意條據的書寫,并且要了解其時效期限,使自身權益得到應有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