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逐步廣為運用的一種新式租賃合同,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有國家規(guī)范合同文本的,應盡量使用其規(guī)范合同文本,沒有規(guī)范合同文本的,必須做到合同條款齊備,文字含義清楚,責任明確。融資租賃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融資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融資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融資租賃標的名稱。
(3)數量。
(4)質量:由于融資租賃標的一般使用時間較長,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考慮到因自然原因或因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損或消耗,應規(guī)定一個合理的標準,作為區(qū)分雙方當事人責任的依據。
(5)用途:承租人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如實告訴對方租賃該標的用途和目的,以便出租人按照約定的標的性能,購買相應的租賃物給承租人使用。
(6)融資租賃期限:融資租賃標的一般以年計算,但也可按月計算。
(7)培訓、維修和保養(yǎng)責任: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可約定由出賣人負責培訓指導安裝、使用,也可以約定由某一方負責標的的維修和養(yǎng)護。
(8)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融資租賃期間本息的支付方式如有統(tǒng)一標準的,按統(tǒng)一標準執(zhí)行;沒有統(tǒng)一標準的,由雙方商定。
(9)違約責任:融資租賃合同中,應明確違約責任的承擔。
規(guī)定違約責任可促使融資租賃各方當事人嚴格按合同規(guī)定或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同時也便于當事人、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在發(fā)生糾紛時區(qū)分責任有所遵循。
(10)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1)其他約定事項。
二、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有何區(qū)別
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兩種合同都是由出租人提供租賃物,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使用租賃物的法律關系,它們之間存在著如下的區(qū)別:
1、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有自由選擇權,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無權選擇。
2、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由成本、購買租賃物的費用、利息等組成,租金是出租人融資的對價、租賃合同的租金是租賃物的使用對價,一般在租賃期間屆滿時不能收回投資。
3、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物的維修保養(yǎng)由承租人承擔,而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維修保養(yǎng)由出租人承擔。
4、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主要是融通資金,一般不直接承擔交付租賃物的義務,租賃物由供貨人交付承租人,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質量責任;租賃合同則是出租人按合同約定將租賃物直接交付承租人,并承擔由此而發(fā)生的質量責任。
5、租賃期滿,融資租賃合同一般采用“退租、續(xù)租、留購”三種方法之一處置,而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必須按合同約定交還租賃物(或者續(xù)簽租賃合同),不存在“留購”租賃物。
6、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多個當事人,其法律關系十分復雜,而租賃合同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相對而言,關系較單純、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