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律后果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對方已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在對方未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行使不安抗辯權,舉證責任在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該當事人應當有證據(jù)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如果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錯誤,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使不安抗辯權可引起兩種法律后果: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使對方當事人采取相應的措施。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當事人未提供適當?shù)膿;蛘咴诤侠淼钠谙迌?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則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二、行使不安抗辯權應注意什么
對于不安抗辯權,要注意以下幾點:
1、對方的合同履行義務在你之后。
2、對方出現(xiàn)了合同法規(guī)定的這幾種情形,而你是有確切的證據(jù)可以證明。
3、在取得這些確切的證明后你應當向對方及時發(fā)出通知,而后才可中止履行如果對方提供了與履行標的相適應的擔保,那你就應當繼續(xù)履行。
4、如果對方?jīng)]有提供適當?shù)膿?,同時出現(xiàn)的情況又沒有發(fā)生本質性的改變,這時你就有權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向對方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