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一)須基于同一雙務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存在基礎是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牽連性。牽連性是指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的義務之間具有相互依存、互為因果的關系。這種牽連性只能 存在于雙務合同中,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要求出賣人交付貨物是買受人的主要權利,相應地,交付貨物是出賣人的主要義務;同樣地,支付貨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 務,要求買受人支付貨款是出賣人的主要權利。而單務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單向的,不具有牽連性。例如,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有權決定是否給予贈與 物,而受贈人無權要求贈與人給付,只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贈與,所以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只存在于具有對價關系的債務之間,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的債務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互付債務是由數(shù)個雙務合同產生的,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系,也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二)須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同時履行是指雙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義務沒有先后順序,應在同一時間進行。如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雙方同時履行或無法確定有先后履行順序。如果有先后履行順序,就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如一方當事人需要中止其履行行為,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
(三)對方未履行債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在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義務或不履行義務,該當事人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如賣方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提供貨物,買方則有權在當日不付款。
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在履行的時間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該當事人有權拒絕對方相應的履行要求。如賣方只交付了部分貨物,買方在同時履行的日期只需支付該部分價款,有權拒絕支付未交付部分貨物的價款。
同時履行抗辯權屬于延期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對方當事人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后,當事人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消滅,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情形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范圍,《合同法》第66條沒有具體規(guī)定,只是規(guī)定了這種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學理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于買賣、互易、租賃、承攬、有償委托、保險、雇傭等雙務合同。至于合伙合同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則認為在二人合伙場合,得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理由是在二人合伙中就相互出資而言,具有對價性;三人以上的合伙則不得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如4人出資各10萬元經營出版社,假如甲得以乙未出資為由而拒絕自己出資,共同事業(yè)勢難進行。
在下述情況,也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是可分之債;
二是連帶之債;
三是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四是原債務轉化的損害賠償之債;五是相互之間的返還義務;六是在債權讓與債務轉移中,也可以適用同時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