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應注意哪些問題
1、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于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復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并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3、從交易成本角度來分析,合同解除意味著交易失敗,一方違約就解除合同,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
4、一般來說,合同的目的是與合同的主要義務聯(lián)系在一起的,違反主要義務將使合同目的難以達到,而單純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chǎn)生的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喪失,不能據(jù)此解除合同。
5、不適當履行與合同解除。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嚴重,一般要求采取降價和修補辦法予以補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夠修理,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修理瑕疵。給予非違約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權利,實際上使他獲得修補瑕疵的機會,從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二、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是合同解除制度中至關重要的問題,它涉及到對合同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系處理問題。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合同如同自始沒有成立,財產(chǎn)的交付失去依據(jù),要發(fā)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無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只向將來消滅,合同解除以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仍然有效,當事人對已經(jīng)履行的部分不負恢復原狀的義務。
在我國,一般情況下:
1、合同解除,除當事人有約定外不應具有溯及力;
2、合同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況下應對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出合理限制。
3、合同解除的效力應區(qū)別不同的合同而定,繼續(xù)性合同原則上無溯及力,非繼續(xù)性合同原則上有溯及力。
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不能一概而論,應從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客觀上能夠恢復原狀這個事實出發(fā)。只要有利于非違約方利益的且能夠恢復原狀的就應賦予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否則沒有溯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