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一人公司股東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A地產(chǎn)公司與B建筑公司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B建筑公司承建其某市政工程,合同約定A地產(chǎn)公司未給B建筑公司承建此項目,應退還保證金100萬元且支付賠償金50萬元。后由于A地產(chǎn)公司缺乏工程資金等問題,導致無法將該工程交給B建筑公司承建。B建筑公司起訴,同時將A地產(chǎn)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該公司唯一的股東)一并起訴,要求王某作為公司唯一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王某辨稱:施工合同發(fā)包人是A地產(chǎn)公司,承包人是B建筑公司,雙方均是法人行為,將王某列為被告缺乏法律依據(jù)。
法院意見: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兩被告相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說法:無法證明公司具有獨立于股東的財產(chǎn),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A地產(chǎn)公司與B建筑公司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被終止,無法將工程交給原告B建筑公司承建,違約事實清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退還原告合同保證金及支付違約金。
王某個人應當成為本案被告,承擔連帶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因素:
1、王某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經(jīng)代表公司出具了一張“借條”,承認欠款150萬元,并愿意以個人房產(chǎn)及財產(chǎn)擔保,依法應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A地產(chǎn)公司的原始股東某公司抽逃注冊資金后,與王某惡意串通轉(zhuǎn)讓沒有任何資產(chǎn)的公司股權(quán),王某沒有支付合理對價,沒有向公司投入資產(chǎn),導致該公司沒有履行合同能力,王某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3、A地產(chǎn)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王某作為股東,無法證明公司具有獨立于股東的財產(chǎn),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王某應對該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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