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股權投資糾紛
2010年12月22日,沈某與管某簽署《股權投資協(xié)議書》,約定“雙方一致同意競拍而獲得平江新城公司100%股權,其中管某占60%股權,沈某占40%股權”,該協(xié)議同時還明確了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競拍的權利與義務等條款,包括投資付款、費用分擔等,該協(xié)議簽訂后,管某和唐某作為競買人參加股權競買,并以2.07億元競拍成功,并于2011年1月6日與平江新城公司股東簽訂了《蘇州市平江新城建設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100%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原沈某按照約定向管某賬戶打入9000萬元,管某出具收據并在收據上注明“此款是沈某個人投資蘇州市平江新城建設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款,由沈某掛在管某名下共同出資競拍”。此后,沈某發(fā)現管某在與沈某簽訂《股權投資協(xié)議書》的次日,又與陳某、張某簽訂《股權投資協(xié)議書》,陳某、張某在協(xié)議簽訂后支付了7000萬元。
法院判決:一、確認沈某享有第三人蘇州市平江新城建設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40%的股權份額;二、第三人蘇州市平江新城建設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將管某持有的該公司股權中的40%的份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至沈某名下,管某應給予必要協(xié)助。
律師說法:如何避免股權投資的風險?
存在以下情況的股權投資,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資,在法律上股權投資涉及非法集資的行為認定,一般會根據其案情不同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集資詐騙罪、洗錢犯罪、傳銷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當投資者在進行股權投資時,面臨以下情況,更應提高警惕。
公開宣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身的特征決定了其必須在一定范圍內通過一定媒介,如媒體、互聯網、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口口相傳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公開性的程度可以有深有淺,可以是在報刊、電視以及互聯網等媒體上大張旗鼓地公開,也可以是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保本承諾——行為人一般會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而且這種還本付息的承諾,不一定非要以金錢兌現,以有價值的實物歸還,債權債務的抵消也可以;回報也不一定以利息的名義兌現,也可以以其他名義。
入會提成——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收益來自拉下線的提成,人數超過30人,層級超過三級即可定性為非法傳銷。
債權投資——從事借貸業(yè)務屬于國務院規(guī)定需經許可的項目,目前法律、法規(guī)未授權私募股權基金從事債權投資。債權投資達到一定規(guī)模,就涉嫌經營非法金融業(yè)務,根據相關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予以沒收非法所得,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等行政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還可注銷工商登記。經營非法金融業(yè)務,經營額或者所得額巨大,或者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或者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將會涉嫌非法經營罪。
有限合伙——借助籌資成立有限合伙制企業(yè)之名,在合伙協(xié)議中發(fā)起人只需向投資者告之所投公司和承諾收益,無須具體解釋被投資公司的背景、經營和財務情況。無形中給投資人了解具體項目設置了障礙。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規(guī)定,“有限合伙企業(yè)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發(fā)起人往往會設置最低門檻,為湊足投資門檻所需的資金,投資者往往是多人集合資金共同買一份,掛到一個人名下。因此,這種名為有限合伙,實際上可能是掩蓋非法集資行為的手段。
沈某與管某簽訂的《股權投資協(xié)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2011年12月20日蘇州產權交易所出具《見證報告》及《成交確認書》確認平江新城公司100%股權最終由自然人管某和唐某以2.07億元聯合受讓,因唐某出具股權歸并聲明,確認其因拍賣取得的平江新城公司股東權利已經于拍賣成交后歸并給管某,因此管某已經完成了《股權投資協(xié)議書》約定的獲取平江新城公司股權的合作事項。因此,沈某享有平江新城公司股權份額中的40%。因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的主體應為平江新城公司,管某作為競拍受讓人承擔的是協(xié)助義務,故平江新城公司應當在該公司全部股權工商變更登記至管某名下后,將管某持有的該公司股權中的40%的份額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沈某名下,管某對此應給予必要協(xié)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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