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股權轉讓后 未辦理工商變更手續(xù)
慧華公司股東為周某和張某,分別持有60%和40%的股份。2006年8月1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和與兩股東代理人朱某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周某和張某將兩人持有的慧華公司100%股份轉讓于李某,轉讓價為人民幣1,700萬元。該協(xié)議雙方約定為正式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預約協(xié)議。2007年10月,李某與周某、張某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其中約定周某和張某應當將慧華公司的一切證照、公章、文件和其他材料全部移交給李某,并按照李某的要求隨時配合李某辦理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合同簽訂后,李某于2006年8月至2012年9月期間,陸續(xù)向周某和張某支付了股權轉讓款計12,109,353.81元,但周某和張某卻未按約履行。
法院判決:上?;廴A箱包有限公司、周某協(xié)助上海上企建筑裝璜有限公司辦理股東變更的工商登記手續(xù),將周某持有的上?;廴A箱包有限公司60%股權變更登記至上海上企建筑裝璜有限公司名下。
律師說法:非股東受讓股權后的股東合法資格如何確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中一個重要問題是:非股東受讓股權后,要辦理怎樣的手續(xù),才能取得股東合法資格。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原公司股東與受讓股權的非股東就公司股權轉讓達成一致意思表示后,非股東只要經過公司原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支付了股權轉讓價款,就是合法股東,取得了合法股東資格。另一種觀點認為,非股東受讓股權,支付股權轉讓款后,除經過公司原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還必須將受讓人的姓名、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股權轉讓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才取得股東合法地位,確定其股東合法資格,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公司股東。否則不是公司股東,不能行使股東權利,更不能對外轉讓股權。
股東的資格來自于股權,而股權來自于股東對公司的出資。非股東是否取得股東資格,何時取得股東資格,取決于非股東何時實際取得轉讓股份股東的出資的所有權。《公司法》第72條規(guī)定,股東向非股東轉讓出資,經過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即可,沒有規(guī)定必須在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記載,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才能完成轉讓。雖然股東依法將出資轉讓非股東后,公司應該將購買出資的非股東記載于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并應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但這些都是購買股權的非股東已成為實際合法股東后,公司和轉讓股份股東對新股東應盡的附隨義務。如房屋所有權人應辦理房屋產權證未及時辦理產權證,但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公司內部的股東登記和外部的工商登記,都是對股東變更的公示方式,向社會公示股權的變更結果,登記與否并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本身的效力。股權轉讓合同不屬于《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的情形,因此,工商登記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
李某與周某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恪守合同義務。非因合同雙方的合意或法定解除原因,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雙方在簽署預約合同后,涉案工業(yè)用地出讓方式,由與工業(yè)園區(qū)協(xié)商約定價格并解決土地指標,調整為以公開招、掛、拍的出讓方式,涉案土地使用權也以收回后改為有償出讓方式進行,該政策變化客觀上導致土地價格提升,也導致周某在約定期限內無法取得該公司名下工業(yè)廠房的房地產權證。事實上,雙方在上述事由出現(xiàn)后仍在繼續(xù)按照原有預約協(xié)議框架履行合同,并可在履行障礙消除之后及時辦理股權變更手續(xù)。周某在確定土地價格后長達四年多的時間里仍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有違誠信磋商原則,故不得以當前土地價格上漲、雙方并未簽訂正式股權轉讓合同為由,對抗李某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訴請。在法院認定的周某應負擔的土地價格不變,廠房等投資成本隨時間推移價值貶損的情況下,原定1,700萬元股權轉讓款的利潤空間可維持在當時協(xié)商的價格基礎上。李某已支付的費用中,有11,886,423.81元可認定為股權轉讓款,2,831,819.16元可認定為墊付的土地出讓金、滯納金,該款項總金額已超過1,700萬元的60%比例,因此,對李某要求周某協(xié)助辦理60%的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xù)的訴訟請求能夠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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