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夫妻一方擅自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2010年6月,魏某與閆某登記結婚,2011年9月,魏某與張某各出資50萬元設立A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兩人各占股份50%。此后,魏某與閆某由于摩擦正直,協(xié)議離婚,但在財產分割問題上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2012年7月,經張某同意,魏某與李某簽署《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魏某將其持有的A文化傳媒公司的50%股份轉讓于李某,轉讓價格為60萬元。閆某得知后,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
法院意見:《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
經法院審理,由于簽署協(xié)議時李某已獲知魏某與閆某協(xié)議離婚情況,判決魏某與李某簽署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
律師說法:夫妻共同財產不得擅自處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根據上述規(guī)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一方名義投資獲得的股權,在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得擅自處分。但若受讓人是善意第三人且有償取得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認定轉讓行為有效。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A文化傳媒公司為魏某與閆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設立的,魏某所持有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魏某不得擅自處分。另外,由于本案中第三人李某在接受轉讓股權時已知悉該股權為魏某與閆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故無法適用善意第三人制度,其與魏某簽署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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