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股權被查封,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2015年4月,某A與某B各出資40萬元設立C公司,雙方各占50%股份,法定代表人為某A。2016年3月,經某B同意,某A與某D簽署《股權轉讓協(xié)議》,將其所持有的C公司50%股份轉讓于某D,轉讓價格為80萬元,同時約定由某D出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某D支付股權轉讓款后,某A遲遲未履行股權變更手續(xù),遂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中查明,某A與案外人E存有債權債務關系且已經法院判決,在執(zhí)行過程中,法院已于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前裁定凍結了某A在C公司的股權。
法院意見:股權轉讓協(xié)議有效
股權轉讓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也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約定的過戶手續(xù)的履行不能并不影響股權轉讓協(xié)議本身的效力,故該股權轉讓協(xié)議應為有效。
律師說法:股權被查封,轉讓合同并不一概認定為無效
北京高院2010年12月22日制定的《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試行)》第9條規(guī)定,出賣人擅自將已被有權國家機關采取了查封等強制措施的房屋轉讓給他人的,買賣合同一般認定為無效,但相應有關國家機關或者申請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強制措施已經解除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出賣人轉讓房屋后,有權國家機關對房屋采取了查封等強制措施的,不影響已成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說明雖然在簽訂協(xié)議時轉讓標的被查封,但并不一概認定為無效。涉案股權轉讓合同并未違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股權轉讓的實質是股東資格或股東身份的轉讓。轉讓人基于股東資格的存在,有權將其有瑕疵的股東資格或股東身份轉讓給第三人。本案中,股權轉讓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經過磋商而形成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只要符合公平自愿的原則,不違反法律禁止轉讓的規(guī)定,就應當自簽訂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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