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其他股東反對實際出資人確認股東地位,如何認定
東方酒店為擴大經(jīng)營對外進行融資,并與昌盛投資公司達成協(xié)議,成立昌盛東方酒店,其中原東方公司持有40%股份,昌盛投資持有60%股份,昌盛公司出資5000萬元對酒店進行擴建及裝修。協(xié)議簽訂后,昌盛投資分批向酒店的承建商支付了5000萬元。一年后,麗都公司聲稱,是其委托昌盛投資公司出資持有昌盛東方酒店的60%的股份,5000萬元的投資也系其以昌盛公司的債權支付,是其指令昌盛公司支付,要求確認其股東地位,進行股東變更。昌盛投資公司向東方酒店出具文件證明昌盛公司是受麗都公司委托對酒店進行投資,所持有的股份系麗都公司所有。酒店管理公司對其不予認可,認為對方是想通過這種方式,繞過公司股東會,達到轉(zhuǎn)讓股權的目的,酒店管理公司不同意,同時不配合辦理股東確認及變更手續(xù)。
法院意見:其他股東反對實際出資人確認股東地位,如何認定
麗都公司無權依據(jù)昌盛投資公司的證明直接要求確認股東地位及要求變更股東。只能通過股權變更的正當程序進行變更,即麗都公司與昌盛投資公司簽訂股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或贈予協(xié)議,然后通過股東會決議,再要求昌盛東方酒店變更。
律師說法:其他股東反對實際出資人確認股東地位,如何認定
公司經(jīng)營需要資本支持,同時也需要具有相同經(jīng)營、管理理念的人員,即應具有相同的經(jīng)營、管理理念的人員共同經(jīng)營管理公司,股東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利益才能最大化。《公司法》對于公司股東地位的確定,變更都具有一定的規(guī)范及程序,以維持公司股東的相對穩(wěn)定。就本案來說,盡管昌盛投資公司出據(jù)文件證明麗都公司系實際出資人,但由于昌盛投資公司在取得股東地位并沒有聲明系受麗都公司委托代其持有股份。其所謂的授權持有,對東方酒店及昌盛東方?jīng)]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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