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以約定辦理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
趙氏公司與世貿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2015年9月8日分別簽訂《上海東貿虹橋古玩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上海東貿虹橋古玩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之補充協(xié)議》(以下簡稱《補充協(xié)議》及《上海東貿虹橋古玩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二)》,約定世貿公司將其持有的東貿公司70%股權以3.5億元價格轉讓給趙氏公司,協(xié)議對分期付款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的約定。上述協(xié)議簽署后,趙氏公司依約向世貿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經趙氏公司多次催告,世貿公司至今未依約配合趙氏公司辦理東貿公司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
法院判決: 一、確認上海東貿虹橋古玩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70%股權歸上海趙氏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所有;二、上海東貿虹橋古玩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配合上海趙氏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至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律師說法:是否可以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公司履行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義務
股權轉讓后,公司有義務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如果公司不履行義務,可訴請法院判令其履行義務。應當注意的是,有時公司不履行義務的原因在于原股東的問題,為了避免判決公司履行義務時原股東不配合,可以考慮同時訴請原股東履行配合義務。
《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對股權變更做出明確約定的,約定的股權發(fā)生變更的條件成就時,受讓方即取得受讓公司中轉讓方所持有的股權,成為了公司的股東。轉讓方不得以股權轉讓對價等依據(jù)股權轉讓協(xié)議享有的權利未被履行為由,拒絕辦理協(xié)助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股權對價支付與股權變更時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公司應為股權變更登記義務的承擔主體,轉讓股東并非股權變更登記義務的承擔主體。為此,在公司未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xù)時,受讓人可以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變更公司登記訴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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