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經其他股東同意擅自轉讓股權
雙威教育投資有限公司在中國北京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yè)。成立時,僅授權陳某簽署辦理注冊原告公司的所有相關文件,并推薦陳某、飛某二人為董事,飛某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2月18日,經股東雙威教育公司決定受讓上海如寶公司持有的武漢激揚公司100%的股權,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已全部辦理完畢。2012年2月21日,陳某與飛某未經其他股東同意,更未經審批機關批準,便以他們的名義作出了決定,將持有的武漢激揚公司的全部股份分別轉讓給被告江某和石某各70%和30%,并于2012年3月5日與上述二人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于同年3月7日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法院判決:駁回盛世漢洋(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未經其他股東同意對外轉讓股權的 轉讓合同效力如何?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那么《轉讓合同》的效力如何昵?目前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股東只要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與非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直接違反我國《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第二種觀點認為,股東在轉讓股份時,其轉讓股份的權利受到其他股東權利的限制,即其他股東可能不同意轉讓或要求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此時擬轉讓股份的股東與非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當其他股東實際購買該股份時,該股權轉讓合同因轉讓股東的無權處分歸于無效。
第三種觀點認為,未經過過半數股東同意只是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股東不同意轉讓或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是一種為保證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而賦予股東的權利,該權利并不是對擬轉讓股份的股東股權的限制,其與非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只要該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有效。如果其他股東認為股權轉讓合同未經其過半數同意或有損其利益,可向法院申請撤銷上述股權轉讓合同。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即未經過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簽訂合同后,告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合同有效。如過半數股東不同意或同意但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合同無效。在法院判決前仍未經過半數股東同意并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應認定為無效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后,其他股東行使的是合同無效的請求確認權,而不是合同撤銷權。
《合同法》第52條關于規(guī)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公司法》第71條明文規(guī)定,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要經過過半數其他股東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毋庸置疑,該條款屬于對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強制性條件規(guī)定,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必須過半數其他股東同意,過半數股東不同意或雖同意,但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則不能向非股東轉讓股權,否則股權轉讓合同無效。這是無條件的,也是股權轉讓的原則。
在本案中盛世漢洋(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系爭股權轉讓協議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其訴請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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