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
某船務公司于2007年2月1日成立,該公司成立時原始股東為陳某與王某,公司成立后管某進入公司工作,其擔任公司執(zhí)行長,吉某擔任副執(zhí)行長,2007年下半年,管某與吉某也成為該公司的股東,為此吉某于2007年下半年先后向公司投入115萬元再加上公司欠吉某的工資10萬元共計125萬元作為股權出資。公司設立后不久經(jīng)營不善,吉某欲取回出資,就與管某協(xié)議將其名下的股權轉讓給管某,為此,2008年4月28日雙方簽訂了某船務公司股權轉讓還款承諾書。而承諾書簽訂后,吉某并沒有召開某船務公司股東會也沒有到工商部門登記轉讓變更手續(xù),卻多次向管某追討125萬元股權轉讓款。管某認為,管某與吉某之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未召開股東會經(jīng)過其他股東同意亦未經(jīng)工商管理部門變更登記,違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屬無效。管某現(xiàn)起訴請求確認于2008年4月28日簽訂的某船務公司股權轉讓還款承諾書無效。
法院判決:一、駁回管某要求確認其于2008年4月28日簽署的還款承諾書無效的訴訟請求;二、管某給付吉某人民幣125萬元。
律師說法: 工商變更登記的法律性質及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公司法》第33條第3款 規(guī)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jīng)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此可見,工商登記是一種公示行為,對外起對抗效力,是證權性質,而不是設權性質。未經(jīng)登記不會導致整個商事行為失效,只是該事項本身不具有對抗第 三人的效果。
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東將其在公司中的股東權益讓與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東資格而簽訂的合同。其性質屬于債權合同,合同生效后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債權債務關系。
對于股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進行確認,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股權轉讓合同不屬于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雙方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簽署轉讓合同時就已經(jīng)生效。
因此,工商登記是否變更既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也不影響股權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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