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桑樂股權再被老股東轉讓
在大股東易主濟南融基置業(yè)有限公司(簡稱“融基置業(yè)”)兩年后,山東桑樂太陽能有限公司(簡稱“山東桑樂”)股權昨日再度被老股東轉讓,值得注意的是,山東桑樂管理層擬參與受讓。
掛牌公告披露,作為山東桑樂第二和第三大股東的山東省科學院能源研究所(簡稱“山東能源所”)、山東省科學院(簡稱“山東科院”),將分別轉讓公司22.14%和14.59%股權,作價分別為6798.90萬元、4480.39萬元,轉讓完成后二者將全身退出。
據(jù)轉讓公告披露的審計報告顯示,去年上半年,山東桑樂實現(xiàn)營收2.68億元,虧損1948.1萬元。而據(jù)山東桑樂財務報告信息披露,截至今年5月31日,山東桑樂營業(yè)收入為1.8億元,虧損662.77萬元,公司總資產13.88億元,資產負債率81.97%。
值得注意的是,轉讓公告中披露,山東桑樂的管理層擬參與股權受讓,且規(guī)定意向受讓方必須同時收購山東能源所和山東科院轉讓的所有股權,而工商登記信息顯示,目前王雪廣、丁海成,分別為山東桑樂的董事長、總經理。
有限股權轉讓的兩種基本方式是怎樣的
(一)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即股東之間可以自由地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也沒有其他任何限制。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兼具“資合性”與“人合性”比較重視股東之間的信任與合作關系,為盡量維護公司股東的穩(wěn)定,保證公司經營的延續(xù)性,所以對于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出資,在保證股權自由轉讓的基礎上,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即“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這里所定的“過半數(shù)”應如何理解?股東會的表決一般有兩種模式,一是人數(shù)決,即一人一票,二是股份決,即一股一票,《公司法》對此只做了原則性的表述,實踐中應如何把握?我認為,此處“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應是指股東人數(shù)超過一半,即實行的是一人一票的人數(shù)決,而非股份決,其理由:1、根據(jù)有限公司“資合”與“人合”的雙重性質,《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第三者轉讓股權進行限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的“人合”因素,在于維系公司股東之間的穩(wěn)定關系,因此股東會議在對“人合”性質的事項進行決議時,應當實行“一人一票”制。2、根據(jù)《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相關的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兩條明確表述的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指的是資本決,考慮的是有限公司的“資合”因素。所以從條款的對比中不難判斷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應是股東人數(shù)的過半數(shù)。
以上便是本人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的兩種基本模式是怎樣的簡述,如有疑問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