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合伙投資被趕出 狀告企業(yè)主張股東利益
原被告五人協商共同投資開辦健身俱樂部,于2005年1月1日注冊成立了以原告高曉燕為投資人的個人獨資企業(yè)“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某某健身俱樂部”(以下簡稱俱樂部)。2005年7月8日,五人簽署“章程”一份?!罢鲁獭币?guī)定,經營范圍為健身服務、健身器材、運動服裝、食品零售,共同投資73萬元。其中,被告孫毅出資18萬元,占投資總額的24.6575%,被告陳俊杰出資15萬元,占20.5479%,原告董飚出資15萬元,占20.5479%,原告周艷紅出資15萬元,占20.5479%,原告高曉燕出資10萬元,占13.6986%。俱樂部經營期間曾聘請張某擔任俱樂部經理,財務人員亦有更換。后五人之間產生矛盾,逐漸不可調和,俱樂部于2008年5月停業(yè),但至今未對其盈虧情況、債權債務、財產狀況等予以清算。原告周艷紅、高曉燕、董飚訴稱,原告周艷紅、高曉燕陸續(xù)被俱樂部經理張某和被告孫毅等人以撬門、撬會計檔案柜和打罵等方式擠出俱樂部的管理層,被告孫毅及親屬單獨經營俱樂部長達數年之久。2008年5月31日,被告孫毅和陳俊杰以俱樂部虧損、但俱樂部至少還能在原地址經營兩年等虛假事由,提出轉讓其股份并誘騙原告等人在其擬好的“聲明”書上簽字;之后,被告孫毅既不向原告交付聲明書,也不及時盤點俱樂部的財產和交接財會、會員檔案等手續(xù),還擅自修改聲明書的內容,致使其股權轉讓“聲明”的內容無法實現,并擅自決定將俱樂部停業(yè)關門,導致眾多會員投訴等不正常現象,嚴重影響了俱樂部的信譽和經營收益。后經法院審判,依法撤銷了該“聲明”內容。在被告擅自關閉俱樂部期間,還導致俱樂部額外負擔20萬元的租金損失。
原告認為,被告孫毅在履行合伙協議、經營合伙企業(yè)期間嚴重違背協議約定,侵占并損害原告在俱樂部的合法利益,已經造成原告巨大的經濟損失;被告陳俊杰作為投資人共同選舉的董事長(負責人),既未行使負責人的職權——未及時制止被告孫毅損害投資人利益的行為,還擅自從俱樂部抽走投資,繼而隱瞞事實真相、以簽署“聲明”方式與被告孫毅虛假轉讓其股權(投資),也存在明顯過錯并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二被告因其過錯行為給三原告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故請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三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二、訴訟費由二被告負擔。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根據“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某某健身俱樂部”(以下簡稱俱樂部)注冊情況,確認俱樂部為個人獨資企業(yè),原被告五人并非俱樂部法律意義上的股東,相互之間為合伙關系。合伙是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聯合。其糾紛也只是合伙糾紛。合伙終止后要確認各合伙人的權利義務,應當先行對其盈虧情況、債權債務、財產狀況等進行清算。而原被告自2008年5月該俱樂部停業(yè)至今,未對其盈虧情況、債權債務、財產狀況等進行清算。因此三原告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周艷紅、原告高曉燕、原告董飚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股東利益主體——股東
股東是股份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yè)的投資者。
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
《公司法》同時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應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據此,非依上述規(guī)定辦理過戶手續(xù)者,其轉讓對公司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為向公司出資,并且其名字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者。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既允許發(fā)行記名股票,也允許發(fā)行無記名股票;公司發(fā)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并規(guī)定了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據此應理解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即為公司股東,而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則同時須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方為公司股東。
因此,股東利益的享有者只能是股東,而股東只是屬于我國公司法中的公司型法人系屬之下。至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中的合伙人的利益收到了影響,則需要通過對應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解決。以上便是本人對于股東權利的主體——股東的簡述。如果有相關疑問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