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股權歸屬惹爭議
被告五金公司的前身為原國有企業(yè)龍泉市五金交電化工公司。1997年根據(jù)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開始改制為職工入股的有限責任公司。2000年10月31日,原告郭某參加五金公司召開了第一次股東大會,股東大會通過了公司章程,選舉了五金公司的董事、監(jiān)視、董事長。該股東會議決議中明確應到股東37人,實到股東,原告在股東會議決議的“股東簽名”處簽名。原告于同日通過的股東會董事會選角結(jié)果決議的“股東簽名”處簽名,于股東指定代表或代理人證明上簽字,原告與全體股東共同委托李一平辦理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手續(xù)。公司章程第八條規(guī)定:公司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六人,監(jiān)理一人,具體人員名單及購股金額另附注冊。公司將政府安企業(yè)職工以工齡核準的職工工齡安置資金70.7萬元,根據(jù)有關文件政策的精神和規(guī)定以資產(chǎn)實物形式量化到人,全額作為職工股本入股,化為愿意留在改制后企業(yè)職工的股份,分別記在各職工名下公司登記后成為新企業(yè)的股東。改制期間,原告郭某于1997年8月7日投資5000元,于2001年6月將安置費15867元投入到公司作為股金,股本總額為20867元。2001年7月20日出具的浙萬麗資證字(2001)129號驗資報告中明確郭正敏認繳注冊資本和實繳注冊資本為20867元。2001年10月29日出具的龍德會驗(2001)235號驗資報告未將郭某的投資金額作為實收的注冊資本。原告收到要求原告于2001年9月6日前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的通知,并于2001年9月4日在該通知上簽字,但之后原告并未向公司提交身份證復印件。2001年10月20日,原龍泉市五金電化工公司向市工商局五金公司有關改制情況的說明、調(diào)整函并在上述的說明及調(diào)整函中表述了原告及案外人李某、鄭某拒交身份證復印件,將3人的繳納的款項從“實收資本”中轉(zhuǎn)出,請龍泉市工商局依法核實登記的內(nèi)容。其后,被告五金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登記成立,李一平等29人為投資人,其中并不包括原告。此后,被告五金公司未將原告郭某投入的20867元退還給原告。原告郭某訴稱:原告郭某于1997年8月7日投入基本股金5000元,又于2001年6月將安置費15867元投入到公司作為股金,股本總額為20867元。按照改制政策,原告應與其他同事一樣成為公司股東,但被告五金公司一直未給予原告股東身份,被告五金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請求依法判令確認原告郭正敏為被告五金公司股東。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確認原告郭正敏為被告五金公司股東,持有被告五金公司3.16%股權。被告五金公司答辯稱:一、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不能得到支持。二、原告在公司登記時拒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的行為,已明確表示其已自動放棄股東登記的權利。
判決結(jié)果:確認郭某公司的股東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郭正敏是否是被告五金公司的股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fā)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已經(jīng)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從該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股權取得的方式之一是原始取得,即投資人直接向公司投入財產(chǎn)而取得股權,原始取得的基礎是投資人與公司之間的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協(xié)議。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可以認定原告郭某為五金公司的股東,理由如下:1、原告參與了第一次股東大會,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亦在五金公司章程上簽字,表明原告具有成為公司發(fā)起股東的意思表示。2、被告五金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據(jù),并在收款收據(jù)上注明系股金,同時被告認可該資金一直存于公司賬戶,原告已經(jīng)履行了出資義務。3、原告從被告五金公司改制前的職工,到成為改制后五金公司的股東,不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有限公司限制的投資主體,且原告的出資系現(xiàn)在出資,因此,原告成為五金公司的股東,不違反國家對有限公司投資主體、出資類型的禁止性規(guī)定。成為公司股東的條件并不以原告提交身份證為必要條件,且公司發(fā)起人之后亦未重新召開股東大會,通過新的公司章程,原告投入的出資并未領回,原告在收到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的通知后的并未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的行為并不能影響其成為五金公司的股東的因素。綜上,原告郭某要求確認其為五金公司的股東,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對被告提出原告中途改變意思表示不愿成為五金公司股東的抗辯不予采信。訴訟時效系針對債權請求權作出的規(guī)定,而本案系股權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故對被告提出的訴訟時效的抗辯不予采納。因被告五金公司進行工商登記注冊資金尚未包含原告的出資金額,原告要求確認其股權比例的請求需重新驗資確定,故本院不予確認。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確認郭某為龍泉市五金交電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20867元。
律師說法:民事主體獲得公司股份,取得股東身份,成為公司股東的途徑。其途徑主要有:(1)原始取得,又稱初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出資或認購公司股份而取得股東身份。這包括:a.在公司設立時向公司出資或認購公司股份而取得股東身份,如公司的發(fā)起人和認購人就是通過這種方式成為公司股東。b.在公司成立后,因認購公司新增資本或股份而取得股東身份。(2)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或者法律事件從公司原來股東手中獲得公司股份而取得股東身份。如因股份受讓、繼承、受贈與等事由取得股東身份而成為公司股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