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為隱名股東,其身份如何界定
隱名股東是否被認定為實際出資人,主要取決于以下方面:
(1)是否有違法行為
中國法律、法規(guī)對于某些行業(yè)、企業(yè)的股東身份進行了限制。比如,外國自然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企業(yè)的股東,在實踐中某些人就采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股合資企業(yè)。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將不會受到法院的認可,對于隱名股東以及顯名股東雙方而言,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
(2)與顯名股東間有協(xié)議
雖然這個協(xié)議對于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 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jù),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于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jù)。根據(jù)上海市高院的規(guī)定,如果雙方在協(xié)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并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系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
不實際參加公司經(jīng)營
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jīng)營,完全由顯名股東行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于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jīng)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并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為存在的證據(jù)。因此,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jīng)營作為確認隱名投資關系的重要條件。
(3)不實際參加公司經(jīng)營
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jīng)營,完全由顯名股東行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于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jīng)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并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為存在的證據(jù)。因此,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jīng)營作為確認隱名投資關系的重要條件。
2、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是否有權轉讓股權?
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guī)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豆痉ń忉?三)》將隱名股東稱為實際投資人,將名義出資人稱為名義股東。
根據(jù)《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股權的可以參照認定為無權處分。換言之,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是真正有權處分股權的人,其有權轉讓股權。
3、隱名出資者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
若為隱名出資者對外轉讓股權,需首先確定其是否具有股東身份,確定辦法和依據(jù)如前述;若并不具有股東身份,則轉讓合同無效;如具有股東身份,則需要分情況對待:受讓人繼續(xù)隱名,則需要與顯名股東之間建立新的契約關系;若受讓人需顯名,則需要隱名股東成為顯名股東,然后完成轉讓。
若顯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則需要在保護實際出資人的財產(chǎn)權益和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之間做出選擇。本人認為,此處重在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只要第三人沒有惡意而受讓股權,實際出資人的損失應當由顯名股東承擔。
4、 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轉讓股權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問題?
(1)作為轉讓方
作為股權轉讓的轉讓方,如果自己持有的股權(工商登記上記載的股權)中,有一部分實際上所有權屬于隱名股東所有,那么,轉讓方實際上是無權處分這隱名股東的 股權的,因此,在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時,如果沒有取得隱名股東的授權,不能將工商登記上記載的股權作為擬轉讓股權予以出賣,否則就是埋下了糾紛的種子。如果隱名股東不同意轉讓自己的股權,轉讓方可以將真正因自己出資而形成的股權轉讓。
上述情形為作為顯名股東的轉讓方與隱名股東有明確的代持股關系,如果沒有呢?那就要麻煩的多。比如在企業(yè)改組改制過程中,有職工出資入股的情況,而出于有限 責任公司對于股東人數(shù)的限制,為了辦理工商登記而將職工的出資款集中到少數(shù)一部分人(顯名股東)名下,而這部分人只知道自己的出資加上職工的出資的總持股 數(shù),而不知道有那些職工的股權是自己代持的,也就是說“只認錢,不認人”。這種情況下,首先要作的工作就是找夠出資職工并明確委托投資關系,在簽署相關法律文件(代持股協(xié)議等)后,方能將“干凈”的股權轉讓。
(2)作為受讓方
A、受讓方不是目標公司股東
根據(jù)《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工商登記上顯示的股東在善意第三人看來,是可以信賴的。因此,在受讓方不是目標公司股東時,可以不考慮轉讓方背后是否有隱名股東存在(事實上要查清楚也是很困難的),直接與作為顯名股東的轉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即可。這種情況下,即使出現(xiàn)糾紛,也于受讓方無關,那是轉讓方與隱名股東之間的事。
B、受讓方與轉讓方同為目標公司股東
當受讓方與轉讓方同為目標公司股東而轉讓方背后又有隱名股東時,受讓方能不能拿工商登記上的記載來對抗隱名股東就不能一概而論了。
如果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隱名股東是目標公司盡人皆知的事情,比如職工股的情形,那么受讓方就無法以工商登記來對抗。很多人可能對存在如下理解,即工商登記上記載的股東就是法律上的股東。這個說法是存在問題的。股權源于出資而不是源于工商登記,工商登記的作用只是公示對抗,因此,真正法律上的股東是實際出資人, 當然,他要在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能行使股東權利。在前述情況下,受讓方在受讓股轉時一定要考慮隱名股東的意愿,如隱名股東未表示,則不能受讓隱名股東那部分股權。
如果隱名股東是“大隱”,即不參加股東會參與管理,也沒有說過自己的出資人身份,則受讓方無從得知有隱名股東存在,那么,受讓方也可以不考慮隱名股東的存在。
當然,在實際交易中,可能存在各種各樣的情況,上面也只是對典型情況的一種列舉,更多的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5、公司名義股東侵犯實際出資人的權益又當如何
掛名股東如果故意侵犯“隱名股東”利益,作為隱名股東首先要對外界確立其實際“股東”的地位,這種法律風險隱名股東在一開始就應該有所預防,如果沒有特別書面約定的話,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
在訴訟前首先要確定以下幾點: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的,可以確認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
(1)有限責任公司半數(shù)以上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出資。如在公司設立時一起簽訂內(nèi)部協(xié)議并實際出資;
(2)公司一直認可其以實際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的。如已經(jīng)參加公司股東會議、參與公司股利分配等;
(3)無其他違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
如外商出資應按外資企業(yè)規(guī)定進行審批,否則就不能確認為內(nèi)資公司的股東。 只有具備以上三個條件,才能通過司法救濟維護隱名股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