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甲上市公司想在乙證劵公司賣6000萬股,然后乙公司為本公司留了五百萬股,結(jié)果甲公司在招股說明上利潤部分有虛假記載,使得投資者賠了,問甲乙兩個的承銷的約定合法不合法?乙公司預留五百萬股合法不合法?乙公司對投資者的損失要不要承擔責任?
成都股權律師分析
1.約定不合法。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2.預留不合法。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nèi),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事先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3.乙公司對投資者的損失應承擔責任。根據(jù)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 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暫?;蛘叱蜂N相關業(yè)務許可。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gòu)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yè)資格:
(一)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yè)務;
(三)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yè)務規(guī)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