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代表訴訟有什么特征
(一)救濟對象方面的特征。股東代表訴訟所要救濟的是被公司董事、經(jīng)理、監(jiān)事或者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權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起訴訟的股東個人。此與股東直接訴訟不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被侵害的是股東個人權利和利益。在股東代表訴訟中,公司利益和股東個人利益事實上都受到了損害,但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東是間接的受害人。
(二)訴因方面的特征。股東代表訴訟的訴因并非股東個人權利受到侵害或個人利益發(fā)生糾紛,就法律關系而言,事實上與股東個人無直接權利義務關系,能夠提起訴訟的股東所依據(jù)的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不專屬于哪一個股東,而是屬于公司,原告股東只是以代表人的資格,代為公司行使原本屬于公司的訴權。因此,對同一事實其他股東也可以提起代表訴訟,并且在訴訟中也無法排除其他股東的介入。
(三)訴訟當事人方面的特征。在股東代表訴訟中,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即股東具有原告的身份;被告則是實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人,包括公司董事、經(jīng)理、監(jiān)事和其他人。公司不是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
(四)訴訟效果方面的特征。股東代表訴訟的后果由公司承擔,歸于公司,而不是歸于提起訴訟的股東。
公司法第153條規(guī)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屬于直接訴訟,即一般意義上的訴訟,不屬于股東代表訴訟。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功能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是隨著對少數(shù)股東權保護的加強而逐漸發(fā)展起來和不斷完善的。在公司權力中心由股東大會轉移至董事會和公司管理層后,股東權得不到充分保護和救濟的社會問題日益突出。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即屬于為此而設計的諸多法律制度中的一種,其功能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是救濟功能,即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時,通過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方式,使公司及時獲得經(jīng)濟賠償或其他救濟,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并最終保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其二是預防功能,即通過增加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等相關人員從公司謀取不當利益的風險成本,從而起到預防、減少該類行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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