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靚穎母親告馮軻損害股東利益
張靚穎與男友馮軻大婚在即,母親張桂英卻發(fā)表公開信,指責準女婿馮軻欺騙女兒,侵吞女兒和她的公司股份,明確反對兩人婚事。張桂英還將準女婿馮軻告上了法庭。9月30日,張桂英在律師陪同下到朝陽法院遞交起訴書。經了解,張桂英以損害股東利益為由提起訴訟,被告是北京少城時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及該公司法人馮軻。張桂英起訴要求確認兩被告違法剝奪其股東資格及股權的行為無效,并恢復她在北京少城時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股權及股東資格,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根據企業(yè)信用信息查詢內容顯示,被告之一馮軻為北京少城時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及執(zhí)行董事,北京少城時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進行了投資人信息及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其中投資人信息中顯示,2014年11月24日張靚穎母親的名字從投資人名單中刪除,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僅余馮軻、張靚穎兩人。
違法股權變更
一、如公司章程無特殊規(guī)定,那么根據《合同法》及《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持有股權者未簽署任何“由第三方代理行使股東權益”的協議,即股權變更必須由本人出面進行、且簽字;而即使有代理協議,也需要口頭等方式通知股權持有者。因此,如張靚穎母親張桂英確實全程不知曉情況,且從未簽署過代理協議,由第三方或者馮軻來行使其權益處理相關事務,且股權變更已成事實的話,即操作違法,還同時涉嫌“偽造簽字”;而且金額過大,已經到了刑事案件范疇。如果簽署過代理協議,但沒有收到口頭或其他方式通知,則構成經濟糾紛,可進行民事訴訟。
二、股權方面也有代持股的方式,如果是代持股,那持股人本人在股權變更的時候也應知悉,具體代持股與持股人本人如何協議,則是雙方來決定。股權方面,即使是親屬關系,也不能走“感情路線”,自行為他人決定并更改股權。
三、一旦股東發(fā)現自己被侵權,即可向公安機關報案提取工商局備份的公司文件進行調查,并向法院起訴。但是通常,類似糾紛案件中如牽涉親情,會建議大家不要太過激進,能調解即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