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股東知情權
股東知情權為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財務報告資料、賬簿等有關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相關資料以及詢問與上述有關的問題,實現了解公司運營狀況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業(yè)務活動的權利。
股東知情權是一個權利體系,股東知情權并非是股東所享有的單一權利而而是一個權利體系。由查閱公司章程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權、查閱公司會計報告權、查閱董事會會議決議權等一系列權利構成?,F代公司實行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股東不直接營運公司事務,股東要對公司事務參與和監(jiān)管,首先要獲取公司經營的有關信息,只有在獲取了公司經營信息的基礎上,才可能行使對公司的監(jiān)督權和重大經營決策上,以維護股東的終極利益。從而達到維護股東利益所以可以說股東知情權是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
從各國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權利范圍看,股東知情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對公司一切事務有了解知悉的權利,包括查閱公司的會計原始憑證、傳票、契約書、納稅申報書、電傳、書信、電話記錄、電文等文件的權利(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的規(guī)定)。狹義的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
二、股東知情權的限制
(一)限制的依據—防止股東知情權濫用,保護公司正當權益
從表面看,股東查閱公司帳薄和其他會計文件,不會損害公司的利益,但是公司的帳薄和其他會計文件往往記載著一定的商業(yè)秘密及與經營有關的敏感信息。為此,許多國家公司法對股東查閱權的行使均有不同程度上的限制。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查閱權的行使未規(guī)定限制條件,亦未規(guī)定查閱權具體行使的方式。筆者認為今后應對此加以完善。這樣既可防止某些存有惡意的股東濫用查閱權,也可使具有正當目的的股東在行使查閱權時具有可操作性。
(二)限制查閱權行使的具體形式
1、主觀上限制
有的國家從主觀方面對查閱權的行使進行了限制,如美國《示范公司法》規(guī)定:一個股東可以查閱、檢查和復制公司的會計記錄,但是“他的要求是善意的以及懷有正當的意圖,并且闡述自己的意圖和他想要檢查的記錄時應有合理的詳細及他要檢查的記錄和他的意圖有直接地聯(lián)系。”從該規(guī)定可看出,行使股東查閱權的主觀要求為”必須具備正當的目的“。
2、客觀上限制
客觀上的限制,一般是以股東持股數量和持股時間作為條件,符合條件才允許行使查閱權。如美國的《示范公司法》和紐約州商事公司法都規(guī)定,持有不低于5%的股份,和所持股份時間不低于6個月的股東方有權查閱公司的財務帳冊。
3、限制的特例
我國《外資企業(yè)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聘請中國或者外國的會計人員查閱外資企業(yè)帳簿,費用由外國投資者承擔。即外資股東查閱帳薄的權利由中外財務專業(yè)人士代為行使。
(三)股東知情權的不當限制
1、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對股東知情權的限制應該無效
實踐中,在有些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有對股東知情權限制的條款。當股東主張知情權時公司往往用《章程》的規(guī)定進行抗辯。而股東的知情權是股東的法定權利,該權利不能以公司章程加以限制或剝奪。
2、對不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知情權的限制
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能否行使股東權利,包括知情權?許多公司及出資股東認為:對公司出資是股東的基本義務,股東出資是其具有股東權利的必要條件。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當然也就不能享有股東權利。另一種聲音認為,我國公司法對未出資股東能否行使知情權沒有禁止性規(guī)定。出資只是股東的主要義務而不是確認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違反出資義務只導致股東承擔相應責任而不直接導致否認其股東資格,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仍然享有股東知情權。
3、股東對于其加入前的公司是否有知情權
有的觀點認為,股東愿意投資某一公司,自然已經對公司的營運狀況、資產負債情況有相當的了解,任何人不可能對毫不知悉的公司加以投資。股東對其加入公司前的帳目也應有查閱權。這種觀點我認為失之偏頗。股東投資一公司是通過合同完成。其對投資公司的了解是基于契約,而非是股東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