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股東代表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derivative action)又稱派生訴訟、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怠于通過訴訟手段追究有關侵權人員的民事責任及實現(xiàn)其它權利時,具有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據(jù)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訴訟。它源于英國1864年東潘多鉛礦公司訴麥瑞威澤案的判例。該案創(chuàng)設了這樣一條規(guī)則:如果少數(shù)股東指控控制公司的人欺騙了公司,則該少數(shù)股東可以以公司的名義提起訴訟。目前,世界上各主要國家都規(guī)定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在美國,羅伯特?W?漢密爾頓專門論述了衍生訴訟制度(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也明文規(guī)定了此種制度。在法國,法院于1893年即準許股東行使代表訴訟。在日本,1950年修改《商法典》時規(guī)定了股東的代表訴訟。德國、西班牙、菲律賓、韓國,我國臺灣地區(qū)亦規(guī)定此制。因此,我們應盡快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完善公司立法。
二、股東的權利與責任
⒈勝訴時股東的權利
原則上講,股東所提起的代表訟訴如果成功,股東有權請求公司對其訴訟費用予以補償。此種費用之補償鼓勵了那些為公司利益而提起訴訟的股東,是公平的、合理的。因而,兩大法系對此均加以規(guī)定。在英美法國家,現(xiàn)代公司法規(guī)定,只要訴訟的結果“對公司有一定的好處”,即使公司從中沒有獲得任何金錢賠償,股東也有權要求公司補償其訴訟費用?!度毡旧谭ā返?68條之二的第一項規(guī)定:“提起第267條第2項訴訟的股東,在勝訴的情況下,支付律師報酬時,股東可以請求公司在該報酬金范圍內,給付相當?shù)慕痤~?!绷硪环矫?,鑒于股東代表訴訟的利它性的特征,股東通過訴訟取得的賠償金通常應當歸還公司而不是按比例分配給股東。然而,如果不適當行為人是公司的大股東或某些股東,將從他們那兒取回的賠償金仍歸于公司,供這些大股東或股東支配、運用,即使他們間接地從他們自身的賠償金中分享利益,則對于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股東是顯失公平的。為此,在美國的某些案例中,為了使從不適行為人那里取回的損害賠償金限定在“善意”股東之間受益,法庭判決將此損害賠償金在善意股東之間按比例進行分配。一般來說,這種情況主要在訴訟中針對濫用公司財產的行為提出時⑾,代位訴訟中存在善意股東與惡意股東時⑿,公司不再是繼續(xù)興旺的企業(yè)時⒀以及不適行為人控制了公司時,加以適用。不過,這些情況是不尋常的,它只是上述原則的一種例外⒁。
⒉敗訴時股東的法律責任
通常而言,敗訴時股東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賠償公司因該種訴訟所遭受的損害,包括公司為進行該種訴訟而支付的訴訟代理人的費用。在美國,鑒于該種訴訟多數(shù)是基于 “勝訴后付報酬”的條件由律師包打包訴的,因而,多數(shù)股東并不是通過法庭審判結案的而是通過律師與被告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xié)議結束的。在這種情況下,即便股東敗訴,其對公司承擔的責任亦可由其代理律師償付,因而,其利益之影響對股東并不大。一些州規(guī)定,如果股東敗訴時,公司可以從該股東提供的訴訟費用中受償。而在日本,僅有惡意的敗訴股東始有對公司的損害付賠償責任,“如果股東沒有惡意”,在敗訴時“對公司不付賠償責任?!雹佣覈_灣“公司法”第214 ⑵條則明確規(guī)定敗訴股東對公司損害的賠償責任。
股東們要熟悉法律規(guī)定以更好地行使權利,盡量減少承擔責任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