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股東代表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源于英國衡平法,也被稱為派生訴訟、衍生訴訟和傳來訴訟,它是指當公司怠于通過訴訟追究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經(jīng)營者的責任以維護公司利益時,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提起訴訟,而所得賠償歸于公司的一種訴訟機制。經(jīng)過100余年的發(fā)展,股東代表訴訟已被普通法和大陸法系的多數(shù)國家采用。中國臺灣地區(qū)的公司法也有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二、股東代表訴訟特征是什么
1、股東代表訴訟由股東行使
股東代表訴訟是基于股東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濟請求權而產(chǎn)生的,這種權利不是股東傳統(tǒng)意義上的因其出資而享有的股權,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權利而傳來的,由股東行使的。因此,注意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代位訴訟的區(qū)別。股東直接訴訟是直接根據(jù)其出資而享有一定的起訴權,維護自身的權益,而股東代表訴訟只是股東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訴訟請求權,其獲得的利益或判決的結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擔,而與股東私人利益并無掛鉤,股東只是作為股東身份間接地享有公司獲得的利益而已。
2、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
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但并非只要是公司的股東,在任何條件下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不同的國家對該制度有不同的限制,其旨在防止某些惡意的股東進行濫訴,如前文所述,作為原告的股東必須是有相關書籍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3、法院判決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
法院判決的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股東作為名義上的訴訟方,股東沒有任何資格、權利和權益。也就是說原告股東不能取得任何權益,法院對該案的判決結果都直接歸結于公司承擔,這是股東代位訴訟最典型的特征,這說明股東只是代表訴訟的過程而已。
4、怠于行使訴訟權利的情況
股東代表訴訟發(fā)生在其怠于行使訴訟權利的情況下。也就是說,若公司不采取訴訟手段進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則可能發(fā)生公司權益受損失之情形。只有在這種條件下,才可能發(fā)生股東代表訴訟。而怠于行使的情形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如前文所述有三種情況:為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三十日內(nèi)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