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股權分割
夫妻股權分割是指夫妻離婚時對于所擁有的共同財產股權而進行分割的行為。
二、夫妻股權分割的幾種方式
(一)直接轉讓。
依據《公司法》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召開股東會并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同意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作為受讓人的夫妻一方必須具備公司章程中所規(guī)定的作為股東的條件。
這種方法的優(yōu)點是:無須對公司的總資產進行審計,也無須對夫妻共有股權價值進行評估,操作起來比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受上述三個條件的制約,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實施。
(二)作價補償。
即把持股夫妻一方應分割給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后,以貨幣方式支付給另一方,全部股權仍歸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為體現(xiàn)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則,則只有委托中介機構對公司的債權、債務、凈資產進行審計,并對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進行評估后方可進行。
(三)拍賣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雙方均不愿意再繼續(xù)持有該股份的,可以將其拍賣再對其進行分割。此類拍賣依《公司法》第35條規(guī)定進行,將通知原股東作為競買人參加拍賣會,如無股東參加,或參加的股東不能買定,則各股東對拍賣或成交價不享有優(yōu)先權。就拍賣的價款夫妻雙方平均進行分割。
《公司法》第35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社會發(fā)展了,人們的觀念也在跟著轉變,各種價值觀念也隨之出現(xiàn),財產形式也跟著復雜了起來。因此,如何處理這種日新月異的發(fā)展與社會秩序之間的矛盾是我們這個時代面臨的一個普遍問題,而婚姻家庭關系作為一個社會最基礎的關系,如何從法律上更好的處理其中的關系無論對立法者或司法者來說都是一個不小的挑戰(zhàn)。尤其是在離婚率提高了的今天,對于離婚容易產生糾紛的財產分割問題的處理,更是對我們整個法律體系的嚴密性和權威性的考驗。因此,我們應該加強對各項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使我們的法律更加適應時代發(fā)展的要求,從而更好的服務于社會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