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持股協(xié)議是否有效
對于民商事合同,法律的約束相對較小,一般而言,只要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都是有效的,且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也就是說,代持股協(xié)議只要是當事人雙方自愿、平等地協(xié)商一致,沒有損害他人、集體、國家的利益,也沒有違反其他強制性規(guī)定的,都是合法有效的。
二、代持股協(xié)議存在什么風險
任何的合作都存在風險,代持股協(xié)議中的實際股東和名義股東也同樣面臨這個問題,而且各自所承擔的風險還不盡相同。
(一)實際股東可能面臨的風險
(1)實際股東在法律上不是公司股東,不能直接行使股東權能
根據《公司法》,股東身份或者資格的法定證明文件是公司的股東名冊,實際股東雖然出資,但因為其姓名或名稱沒有登記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因此實際股東在法律上就不屬于公司股東。實際股東若想行使其股東的收益權、表決權等權能,只能通過名義股東來實現(xiàn)。
(2)實際股東的權益可能會受到名義股東的侵害
從外觀看來,名義股東對其名下的股份擁有處分權,面對各種利益誘惑,名義股東可能未經實際股東允許,就擅自對股權進行轉讓、質押等處分,或者行使表決權等股東權利,或者是不如實向實際股東轉交股權收益等等??v觀整個代持股行為,這也是實際股東所面臨的風險中,最大且最不可控的風險。
(3)未來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無法規(guī)避
即使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各司其職,合作良好,對實際股東來說,還是有一個無法規(guī)避的風險——未來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假如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想要解除代持股協(xié)議,從幕后轉到臺前,在外界看來,這就是一次股權轉讓,股權轉讓自然就要繳稅。換句話說,實際股東若是想要拿回自己的東西,讓自己“名實相符”,還得繳一筆稅,因為稅務機關通常不會認可“當事人存在代持股關系,股權并未發(fā)生變化”這一說法。
(二)名義股東可能面臨的風險
當實際股東出資不到位或出資有瑕疵時,名義股東需要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責任。
當實際股東出資不到位,或出現(xiàn)其他出資瑕疵時,債權人根據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只能認定是名義股東出資不到位,其有權要求名義股東補足出資。法律出于對債權人的保護,規(guī)定名義股東需要承擔補充責任,在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實際股東追償,但在一補一追之中,名義股東為此付出的時間、精力等,都是一種不可估量的損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