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權人能否收取質押股權的孳息
如果出質股東與質權人并未約定質押股權的孳息收取,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出質股東所在公司分配紅利或者分配剩余財產(chǎn)的,質權人能否取得該紅利哪?依照《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除非在質押合同中明確排除,否則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股權產(chǎn)生的孳息(股息或紅利),出質人不得拒絕。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出現(xiàn)擔保能力嚴重不足的情形時,質權人才能行使質權,也才能以孳息充抵債務,否則質權人只能持有但不能充抵該孳息。在債務人清償主債務后,質權人應返還孳息(扣除收取孳息的費用),而且孳息余額的利息也當按照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一并返還。
二、擅自處分質押股權的法律后果
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質押股權的處分應適用《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即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jīng)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對于出質股東擅自轉讓質押股權的效力,可以從債權行為效力和物權效力兩個角度分析。從債權行為來看,屬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如果質權人同意的,則為有效民事法律行為;如未征得質權人的同意或者追認,則為無效民事行為。
從物權行為來看,如果受讓人確系善意第三人,其受讓行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則受讓人有權取得質押股權;否則,質權人應當享有擔保物權的追及效力,不論質押股權流轉何人手中,質權人之質權并不消滅,可以直接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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