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一般觀點認為,以股權為質權標的時,質權的效力并不及于股東的全部權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財產權利。換言之,股權出質后,質權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非財產權利則仍由出質股東行使。
二、如何辦理股權質押
(一)簽訂書面的股權質押合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債權人就股權質押是達成一致協(xié)議后,即可簽署《股權質押合同》。股權質押合同從股東與債權人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但應該注意的是,該股權質押合同生效后,債權人欲在股權上設立的質權還沒有真正成立。因為根據(jù)《公司法》以及《物權法》的規(guī)定,股權質權的成立必須經(jīng)過一定的登記公示程序。從融資安全,減少糾紛的角度出發(fā),雙方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后,應完成以下兩種登記程序。
(二)將股權出質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
我國《擔保法》第78條明確規(guī)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盡管之后《物權法》已經(jīng)更改了《擔保法》78條的相關規(guī)定,但將股權質押事項登記在股東名冊上仍有重大的實際意義。實踐中,因股東將自己的股權出質以后,極易在股東與公司之間、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矛盾,為防止公司對其股東已設置的股權以各種理由對質押合同效力提出質疑,債權人應要求股東履行股權質押的內部登記程序。因為內部登記有足夠對抗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公示效力。
(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這個登記至關重要,如果沒有履行外部登記,債權人欲設立股權質押的目的便無法實現(xiàn)的。根據(jù)《物權法》第226條的規(guī)定,股東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成立。因此簽定股權質押合同后,應及時的辦理外部登記,這樣才能真正完成股權質押。
在股權質押融資或接受股權質押的擔?;蚍磽崉詹僮髦?,應先要求股東提供相關的股東會決議,然后簽訂完備的股權質押合同并及時做好公司內部登記以及外部登記的公示程序,以避免糾紛產生,損害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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