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股東名冊時,如何確認股東身份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笨梢?,股東名冊在一定程度上是確認股東資格的很重要的依據,未經登記或變更登記的,為保護第三人的信賴利益,推定名冊上記載的即為公司的真實股東。但若當事人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轉讓或受讓了股權,只是尚未在股東名冊上變更記載的,又或是公司根本就沒有置備股東名冊的,該如何判斷是否具有股東身份呢?
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八條:“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股東名冊未予記載,但在公司章程上簽名并為公司章程記載為股東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其具有股東資格。股東僅以未被股東名冊記載為由主張收回出資或拒絕承擔補繳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股東名冊未予記載的,可通過公司章程上簽名并記載為股東來判斷,股東不得以其未被股東名冊記載為由主張不履行股東的出資義務或要求收回出資。
二、內部的爭議股東資格時,要綜合考量
當公司內部就股東資格發(fā)生爭議時,如股東與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就股東名冊上的記載有爭議并起訴至法院。此時,并不能簡單的以股東名冊上的記載為準。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四條:“公司內部關系中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訴訟,當事人請求確認公司工商登記的股東不具有股東資格、判令公司辦理變更股權工商登記的,法院應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具備的各項條件對向相關主體是否具有股東資格進行判斷,并作出實體認定和判決,不能以案件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屬于民事訴訟范疇為由裁決駁回起訴?!?/p>
參照工商登記,股東名冊的記載也是不能作為確認股東資格的最終依據的,法院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具備的各項條件對向相關主體是否具有股東資格進行判斷,從而最終作出實體的認定和判決。
當受讓方怠于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而形成的訴訟,根據現有證據,已足以認定當事人間的股權轉讓合法有效,因此,受讓方應采取行為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