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股東的退股
我們先要理清這三重關系:
由股東出資構成的公司資本在公司存在及營運的過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
(一)對公司而言,它是公司獲取獨立人格的重要條件,也是公司得以營運和發(fā)展的物質基礎;
(二)對股東而言,它是股東出資、享有相應權益的體現,也是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物質基礎;
(三)對債權人而言,它是公司債務的擔保,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重要保障。
《公司法》第35條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這不等于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退出公司。根據《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有限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轉股、回購、減資三種方式退出公司,此外,還可以請求解散公司,并在清算程序結束后分配公司剩余財產,也算是退出公司的一種途徑。
二、小股東可以怎么退股呢
下面介紹四種方式,小股東可退股的方式:
(一)股權轉讓
有限公司雖然具有資合性,但因股東人數較少,相互之間均有一定了解,因此也具有人合性,為維持公司股東彼此信賴、公司正常營運的需要,股東出資的轉讓受到較為嚴格的限制。但相對而言,股權轉讓仍然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
如果受讓方是公司其他股東,可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yōu)先購買權。《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其他股東如果不同意轉讓給第三方,就需自己購買,所以,只要能找到交易對手,股權轉讓在法律上就沒有障礙。
問題是,現實里經常有股東出讓股權,但找不到下家。
(二)股權回購
股東在條件成就時,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所持有的股權,但《公司法》設定的條件現實里很難出現,我們來看看第74條的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
可見,股東要退出公司,必須符合上述這些法定情形之一,而這些情形在公司存續(xù)期間一般很難出現。
需要指出的是,允許股東通過股權回購的方式退出公司,實際上是一種減資行為,因此,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的行使應當受到公司減資制度的約束。
(三)減資
公司的資本不得隨意減少,但并不是絕對不可改變。通過減少注冊資本來實現股東的退出,實際上是公司回購了股東的出資,也即公司以減少的注冊資本購買了退出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退出的目的。《公司法》第177條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做出了強行性規(guī)定,公司減資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同時,公司減資的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與債權人協(xié)商債務償還、擔保事宜,公告等,周期比較長。
可見,減資也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以及配合。
(四)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幾種,依據《公司法》第180條,有章程規(guī)定的公司解散、股東會決議解散、因行政命令而解散。公司一經解散,實際上公司所有股東也就全部退出了。當然,解散后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程序比較復雜、冗長。
此外,《公司法》182條規(guī)定,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司法解釋二第1條對此做了進一步明確: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在出現公司僵局時,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具體情形有:
1、公司持續(xù)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3、當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fā)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基于公司永久存續(xù)性特征,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在公司股東或董事出現僵局時,只要尚有其他途徑能夠解決矛盾,就會盡可能通過股東離散而非公司解散的方式來解決股東之間的矛盾。
所以,最好的做法是未雨綢繆,選擇適合的合作伙伴,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股東退出公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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