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股東身份的確定方式
(一)出資證明書
公司成立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且載明與出資人相關的信息,包括出資額、出資日期等。出資證明書是公司向出資人出具的,證明出資人已經(jīng)履行了出資義務的書面法律文件。出資人履行了出資義務,當然成為公司的股東。
(二)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是備置于公司內(nèi)部,可以提供給利害關系人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閱的書面文件。其中記載有公司全部的股東及其出資信息,是作為公司承認出資人的股東身份的證明。股東可以依照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
經(jīng)工商部門登記為公司股東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是股東身份最強的證明。
(四)公司章程記載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名或蓋章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綱領性文件,有公司“憲法”之稱。其上所記載的股東,當然應該是公司的股東之一。另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只有股東大會才有權利,因此,在公司章程上簽名或蓋章的人,一般來說也應當是公司的股東。
(五)簽署發(fā)起人協(xié)議的人
簽署公司發(fā)起協(xié)議的人,并不能直接證明其是成立的公司的股東。還需要與履行出資義務的證明相互印證,才能完整地證明股東的身份。
二、隱名股東的身份確認
隱名股東的產(chǎn)生或許是因為商業(yè)目的的考慮,或許是因為公司內(nèi)部工作的不完善,或者受讓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但是在行使股東權益時卻遇到障礙,在很多情況下就需要對股權作出確認,也就是要確認其在公司的股東身份。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未經(jīng)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股東身份的工商登記并非設權性登記,而是宣示性登記,只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當公司內(nèi)部就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或者資格發(fā)生爭議時,不應僅以工商登記為準,還應對取得股東資格的實質(zhì)性條件如是否出資、是否有成為股東的意思、是否參與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是否享受股東權益和承擔股東義務、其他股東是否明知等事實進行審查??偟膩碚f,認定實際出資人的隱名股東身份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履行出資義務、行使股東權利和其他股東的認可。
履行出資義務如前所述,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額和出資期限,將自己所有的財產(chǎn)轉(zhuǎn)移到公司名下。財產(chǎn)所有權的轉(zhuǎn)移可以是以自己的名義也可以是以他人的名義為之。這是作為公司股東的基本義務。實際出資人需要證明自己已經(jīng)履行了出資義務的事實。
行使股東權利,對于實際出資人來說,可以有多種方式,可以自己直接行使股東權利;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行使;可以由名義股東行使,權益歸屬于實際出資人;可以作為名義股東的代表或者委托人行使股東權利等方式。行使股東權利的表現(xiàn)可以是參加股東會、選舉董監(jiān)高人員、查閱公司賬目等。
在滿足以上兩點條件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已經(jīng)具備了作為公司股東的一般性條件。但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性的公司法人,股東之間是基于相互的信任而共同出資組成公司。為了維護公司的人合性,法律往往在股權轉(zhuǎn)讓、新股東加入等方面對公司有所限制。
因此,在確定隱名股東的身份的過程中,是有必要考慮其他股東的態(tài)度的。其他股東的認可在實際中可以表示為明確的表示、默認、對實際出資人以股東身份的行為表示認可等各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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