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權利的弱化或強化
股東權利有自益權和共益權兩方面,前者如盈余分配權、剩余財產(chǎn)分配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等等,后者如表決權、股東大會召集權、質詢權、提起派生訴訟權權。
常規(guī)的股權設計遵循的是同等出資同等權利。但遇有隱名股東,干股等情況下,如果不對股東權利進行弱化或強化,一旦顯明股東、干股持有人依公司法訴求其完整股東權利時,損害的不僅僅是實際投資人的利益,同時也將公司推向危險的境地。實際中,本律師也多有遇見。如有些干股持有人要求解散公司并要求分配剩余資產(chǎn),有些顯明股東以公司侵犯其股東權利要求法院撤銷工商部門做出的公司變更登記,有些顯明股東要求分配公司紅利等等。
所以在實踐中需要運用章程、股東合同等形式予以約束明確相關股東之間的權利取舍。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初做相應的股東權利設計,才可以有效的避免今后產(chǎn)生糾紛。 股東權利的弱化或強化同樣適用于公司吸收優(yōu)秀的技術型、市場型、管理型人才進入公司。通過給予一定的股東權利,留住優(yōu)秀人才,這已經(jīng)是國外一些公司常用的手法。 不管出于何種目的,在設計股東權利的弱化或強化時,首先要做到符合法律的的要求;其次必須以合法的形式予以明確,可以采用章程,可以采用合同;同時要把握好各項股東權利的精確設計,該弱化的權利必須徹底弱化。
二、股東會及董事會職權和表權事項的設計
公司法里只是慨略式的規(guī)定了股東會及董事會的職權及表決方式。而每個公司的實際情況千差萬別,公司在設計股權結構時,應該通盤考慮一些重大事項決策所歸表決部門以及表決程序。有些封閉式的公司就規(guī)定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要求全體股東23的表決權通過以維護公司的人合性。有些公司甚至對股東死亡后其繼承人進入公司決策層管理層的表決比例或時限…… 有限責任公司體現(xiàn)了資合性和人合性,在公司成立之初,投資者應充分考慮自己的投資目的、投資額、投資所占公司比例,結合自己的各項優(yōu)勢對股權結構進行深入的分析考慮,這樣不僅僅只為股東個人利益,也為公司今后穩(wěn)健發(fā)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以上便是股東權利的弱化或強化,股東會及董事會職權和表權事項的設計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在實踐中,公司股權結構設計是一項很細致、專業(yè)的工作,請具體聯(lián)系我們律師,我們會根據(jù)您的具體情況,為您設計不同公司成立目的之股權結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