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辨析
違法主體不同,虛報注冊資本的違法主體為公司,虛假出資的違法主體則為股東;
違法行為所侵害的客體不同,虛報注冊資本侵害的是公司登記制度,而虛假出資則不僅侵害了登記制度,同時還損害了其他已依法出資的股東的權益:
兩者違法主體的主觀狀態(tài)不同,虛報注冊資本體現的是公司的意志,應當存在全體股東的共謀;而虛假出資體現的僅僅是個別股東的個人意志,不需要全體股東的共同意志。
二、實踐中發(fā)生的問題
(一)金融機構把注冊驗資資金從臨時賬戶直接支出是違法的,但沒有規(guī)定具體處罰。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注冊驗資資金的匯繳人應與出資人的名稱一致?!钡谌藯l規(guī)定:“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yè)務。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注冊驗資資金應從基本賬戶支付,從臨時存款賬戶直接付款是違法的,但法律對于金融機構這一違法行為沒有處罰規(guī)定,也沒有規(guī)定從臨時賬戶支付的就意味著公司沒有收到注冊資本,因此直接依據上述規(guī)定界定屬于虛報注冊資本還是虛假出資有一定的困難。
(二)關于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公司法》和《刑法》規(guī)定的責任承擔主體不一樣。
從《公司法》對虛報注冊資本的規(guī)定與《刑法》中的“虛報注冊資本罪”的界定對照來看,虛報注冊資本行為,《公司法》規(guī)定的責任承擔者是已經取得登記的公司;而刑事責任的承擔人是“虛報注冊資本的單位或個人”,即虛報行為的實施者往往是股東或辦理公司登記的受托人。
這樣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使得“公司虛報注冊資本”與“股東虛假出資”兩種情況更難區(qū)分,在公司登記違法中這二者又往往是競合發(fā)生,明確行為的性質和處罰結果顯得極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