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條規(guī)定:
《公司法》183條規(guī)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債權人應當包括哪些人?
上述法律規(guī)定中的“債權人”應當作擴大解釋,股東、職工、利害關系人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清算公司。
三、對債權人作擴大解釋的理由
(一)公司股東、職工、甚至稅務機關等都與公司清算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同是利益受損人,如果只有債權人有權申請法院指定公司清算,有違法律平等保護的基本原則。
公司解散后不再作為從事民事活動的主體正常存在,其對外的一切財產關系都處于不確定之中。這種不確定的狀況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并且危及社會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應當盡快結束。
因此公司法規(guī)定債權人在公司不依照法律規(guī)定開始清算時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清算公司。但受這種不確定狀態(tài)之害、與公司清算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決不僅僅只有公司的債權人。公司不清算,職工拿不到被拖欠的勞動報酬、股東不清楚公司是否有盈余,盈余分配權不能實現(xiàn)、稅務機關不能清收被拖欠的稅款等。
(二)公司在解散后必須進行清算,而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訴訟主體可以是股東。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股東在公司陷入僵局時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訴,法院可因此而判決公司解散。判決解散的公司必須進行清算,但往往這類公司機構癱瘓、財務混亂、人員渙散或內部矛盾尖銳,不能及時有效的組織公司清算。所以,與該規(guī)定相配合,也應當規(guī)定股東在公司被判決解散之后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清算公司。
(三)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一般均賦予股東等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公司的權利。
這樣的規(guī)定有利于平等保護與公司具有不同利害關系的當事人迅速解決公司清算的啟動問題,維護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