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哈爾濱國家糧食交易中心與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黑龍江糧油集團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大連龍糧貿易總公司、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北良有限公司執(zhí)行異議糾紛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民二終字第11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哈爾濱國家糧食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陳立祥,該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韓紅,黑龍江天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負責人:于德源,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曲龍江,該行職員。
委托代理人:王英軍,該行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黑龍江糧油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國文慶,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馮志,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鞏玉明,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黑龍江省大連龍糧貿易總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臻,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北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敏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蔣曉薇,黑龍江金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哈爾濱國家糧食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與被上訴人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簡稱科技支行)、黑龍江糧油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糧油集團)、黑龍江省大連龍糧貿易總公司(以下簡稱龍糧公司)、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北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良公司)執(zhí)行異議糾紛一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1日作出(2010)黑高商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科技支行、北良公司不服該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作出(2010)民二終字第94號民事裁定,以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將本案發(fā)回重審。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后作出(2011)黑高商重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交易中心不服該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憲森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殷媛、代理審判員張雪楳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鄭琪兒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9月5日,該院受理了科技支行與黑龍江龍糧谷物有限公司、黑龍江省京連糧食銷售公司、糧油集團、龍糧公司、北良公司、肇東糧食儲備庫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08年6月2日,該院作出(2006)黑高商初字第43號民事判決,認定糧油集團在6045萬元本金及利息范圍內向科技支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龍糧公司在93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科技支行經上述給付仍未能受償部分,北良公司在9300萬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判后,北良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2009年5月4日,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嗣后,科技支行向該院申請執(zhí)行。同年9月27日,該院作出(2009)黑高法執(zhí)字第29-11號執(zhí)行裁定,凍結了糧油集團和龍糧公司在黑龍江三力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力期貨公司)的股權。
另查明:2000年5月,黑龍江省糧油實業(yè)開發(fā)公司等20余家客戶將共計3580萬元的資金匯入帳號為018100201268的三力期貨公司籌建帳戶中。交易中心為上述20余家客戶出具了“交納交易或履約保證金”收據。三力期貨公司于5月16日、6月20日將籌建帳戶中的3580萬元資金以支票形式分別轉給糧油集團2506萬元、龍糧公司1704萬元,該支票上蓋有“三力期貨公司(籌)財務專用章”和“吳久英”名章。糧油集團和龍糧公司收到上述款項后,經黑龍江興企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后,于次日將上述兩筆款項作為投資款轉回三力期貨公司籌建帳戶中。7月26日,三力期貨公司在財務帳目上記載糧油集團2506萬元、龍糧公司1704萬元,科目為接受股東投資款。8月2日,三力期貨公司取得《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資本為3580萬元,工商檔案上載明的股東是糧油集團和龍糧公司,分別占70%和30%的股權。
2009年11月17日,交易中心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請求判令:1、確認交易中心是三力期貨公司的實際出資人;2、確認交易中心是三力期貨公司的股東;3、確認交易中心對三力期貨公司享有投資權益;3、停止依據(2009)黑高法執(zhí)字第29-11號執(zhí)行裁定對三力期貨公司股權的執(zhí)行;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兩個焦點問題:
一、關于交易中心請求確認其為三力期貨公司實際出資人、股東、享有投資權益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規(guī)定,交易中心請求確認其為三力期貨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股東及享有投資權益,應以三力期貨公司為被告,糧油集團、龍糧公司為第三人,科技支行并非適格被告。且本案系執(zhí)行異議之訴,交易中心在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同時,又提起股東資格等的確認之訴,二者為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宜合并審理。該院曾就此問題向交易中心釋明,但其仍堅持上述訴訟請求。鑒于交易中心的此項訴訟主張不屬本案的審理范圍,該院對此不予審理。
二、關于應否停止對三力期貨公司股權的執(zhí)行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關于“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guī)定,依法進行登記的股東,具有對外公示效力。即使登記股東與實質股東(隱名股東)不一致,在未經合法登記或變更之前,登記股東不得以自己非實際出資人或實質股東為由對抗公司外部債權人(即第三人)。公司的實質股東(隱名股東)也不得以此對抗第三人向登記股東主張其名下的財產。本案中,糧油集團和龍糧公司系三力期貨公司經工商登記的合法股東,即使交易中心系三力期貨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在其未進行股東變更登記之前,三力期貨公司的股權仍為登記股東糧油集團和龍糧公司的責任財產。故該院對糧油集團和龍糧公司持有的三力期貨公司股權采取的執(zhí)行行為合法,對該股權應予繼續(xù)執(zhí)行。
綜上,交易中心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并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駁回交易中心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20800元,由交易中心承擔。
交易中心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應當認定交易中心為三力期貨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在三力期貨公司設立時,由于交易中心是事業(yè)法人,不符合當時的《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理》的期貨經紀公司的股東必須是企業(yè)法人的要求,由黑龍江省糧食局決定,由糧油集團、龍糧公司顯名,交易中心為三力期貨公司的隱名股東,并出資成立三力期貨公司。交易中心將劃入三力期貨公司籌建帳戶的3580萬元出資款,按入股比例分別轉入糧油集團和龍糧公司帳戶。糧油集團和龍糧公司從未出資,在糧油集團和龍糧公司的帳務上沒有記載其為注冊三力期貨公司籌集資金、注入注冊資金的內容。庭審中,糧油集團和龍糧公司亦承認三力期貨公司的實際股東是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履行了股東出資義務,是三力期貨公司的實際出資人,應當享有三力期貨公司的投資收益。因此,交易中心提起了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判令停止對三力期貨公司股權的執(zhí)行。一審法院認為交易中心的此項訴訟主張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不予審理,是錯誤的。(二)應當停止對三力期貨公司股權的執(zhí)行。糧油集團、龍糧公司,只是三力期貨公司股權名義上的持有人,不應以三力期貨公司的股權作為糧油集團、龍糧公司的資產加以執(zhí)行。一是糧油集團、龍糧公司未向三力期貨公司出資,未履行股東出資義務;二是從三力期貨公司的利潤分配上,也表明糧油集團、龍糧公司從未在三力期貨公司獲得過投資收益。在糧油集團、龍糧公司沒有出資、不享有出資權益的情況下,仍強制執(zhí)行不屬于糧油集團、龍糧公司的財產,必然損害實際出資人即交易中心的合法權益;三是糧油集團、龍糧公司未被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授權經營管理三力期貨公司的股權,三力期貨公司的股權不是糧油集團、龍糧公司的財產,不能用以清償自身債務。綜上,請求撤銷原判,支持交易中心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科技支行答辯稱:(一)交易中心非三力期貨公司的實際出資人。本案中,交易中心主張其為三力期貨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其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與糧油集團、龍糧公司之間關于成立三力期貨公司名實出資的約定,也沒有提供向三力期貨公司實際出資,由交易中心承擔盈虧風險的證據。原審查明的事實已經說明三力期貨公司的注冊資金并非來源于交易中心。且交易中心提供的數份證據材料相互矛盾,不能證明其訴訟請求。(二)交易中心僅是三力期貨公司的債權人,其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之訴,要求停止執(zhí)行糧油集團、龍糧公司持有的三力期貨公司股權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中,糧油集團、龍糧公司系三力期貨公司經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即使交易中心提供證據證明系三力期貨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但是在糧油集團、龍糧公司變更股東登記前,交易中心不能對抗第三人科技支行對于糧油集團、龍糧公司持有三力期貨公司股權的強制執(zhí)行。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糧油集團、龍糧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糧油集團在二審開庭質證時口頭答辯認為,糧油集團和龍糧公司在三力期貨公司成立之初,確實沒有出資,沒有履行股東權利,也沒有參與分配任何利潤。交易中心和糧食集團、龍糧公司同屬于省糧食局下屬單位,成立三力期貨公司是糧食局的內部操作,交易中心是三力期貨公司的實際出資人。
被上訴人北良公司答辯稱:(一)交易中心請求確認其為三力期貨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及股東,訴訟請求之間存在矛盾,且均無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二)糧油集團和龍糧公司是三力期貨公司的股東,交易中心主張其為三力期貨公司的實際出資人沒有依據。(三)即使糧油集團、龍糧公司與交易中心之間曾就名義出資與實際出資事宜作出過意思表示,并且各方已實際履行該意思表示,也僅在交易中心與糧油集團、龍糧公司之間形成實際出資人要求名義股東返還投資權益的請求權,交易中心無權向三力期貨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第三人主張其享有投資權益,或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債權。(四)交易中心與糧油集團、龍糧公司之間基于投資資金來源而形成的債的法律關系屬于一般債務,不具有優(yōu)先于糧油集團、龍糧公司其他債務的優(yōu)先地位或對抗效力,交易中心請求停止對三力期貨公司股權的執(zhí)行沒有依據。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交易中心的上訴請求,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問題是:交易中心提起的股東資格確認之訴與執(zhí)行異議之訴能否合并審理;交易中心關于停止執(zhí)行三力期貨公司股權的上訴請求及理由是否成立。
一、關于交易中心提起的確認之訴與執(zhí)行異議之訴能否合并審理的問題。
原審判決認定交易中心提起的確認其為三力期貨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股東、享有投資權益的訴訟請求,與其提起的執(zhí)行異議之訴,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故其該項訴訟主張不屬本案的審理范圍,對此不予審理。交易中心對此向本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是:交易中心是三力期貨公司的實際出資人,應當享有三力期貨公司的投資權益,因此其提起了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故所提起的確認其為三力期貨公司的實際出資人等訴訟請求,應當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本院認為,交易中心的一審訴訟請求中涉及兩個法律關系,一是交易中心與糧油集團、龍糧公司之間存在的股權確認法律關系,二是交易中心對抗外部債權人對股權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執(zhí)行異議法律關系。對其股權確認方面的請求而言,屬于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本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的相關規(guī)定,交易中心提起股東資格確認之訴,適格的訴訟當事人應當是三力期貨公司、糧油集團和龍糧公司。因此,如交易中心提起股東資格確認之訴,則該訴與科技支行和北良公司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關系,科技支行、北良公司均不是該確認之訴適格的訴訟主體。本案系執(zhí)行異議糾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與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不屬于必要的共同訴訟,不應合并審理。故原審判決認定交易中心提起的確認之訴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并無不當。交易中心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交易中心提出停止執(zhí)行三力期貨公司股權的上訴請求及理由是否成立的問題。
原審判決認定對糧油集團和龍糧公司持有的三力期貨公司股權采取的執(zhí)行行為合法,對該股權應予繼續(xù)執(zhí)行。交易中心對此向本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是:糧油集團、龍糧公司只是三力期貨公司股權名義上的持有人,該股權不應成為其責任財產,不能用以清償自身債務,強制執(zhí)行必然損害實際出資人交易中心的合法權益。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币罁摋l規(guī)定,依法進行登記的股東具有對外公示效力,隱名股東在公司對外關系上不具有公示股東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與顯名股東之間的約定為由對抗外部債權人對顯名股東主張的正當權利。因此,當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zhí)行人時,其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zhí)行。根據本案原審查明的事實,三力期貨公司工商登記記載的股東為糧油集團和龍糧公司,科技支行依另案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凍結并強制執(zhí)行糧油集團和龍糧公司在三力期貨公司的股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本案中,交易中心是否為三力期貨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不影響科技支行實現其請求對三力期貨公司股權進行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主張。故交易中心關于停止對糧油集團和龍糧公司所持有三力期貨公司股權強制執(zhí)行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交易中心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0800元,由哈爾濱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法律規(guī)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p>
三、律師點評
依據該條規(guī)定,依法進行登記的股東具有對外公示效力,因此,當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zhí)行人時,其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zhí)行。因此,本案中,交易中心是否為三力期貨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不影響科技支行實現其請求對三力期貨公司股權進行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主張。故交易中心關于停止對糧油集團和龍糧公司所持有三力期貨公司股權強制執(zhí)行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的決定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名義股東的債權人對代持的股權申請強制執(zhí)行,隱名股東以其為代持股權的實際權利人為由提出執(zhí)行異議,要求停止執(zhí)行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