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訴稱:其自2009年3月6日至2011年4月12日向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投入50萬元人民幣,并約定由文化公司辦理工商手續(xù),以完成股權變更及工商登記工作。但文化公司一直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xù),也不歸還投資款項。故要求文化公司歸還投資款項,并賠償科技公司損失。
文化公司辯稱:文化公司收到了科技公司的投資款項,雖然沒有進行工商登記,但文化公司與科技公司具有投資協(xié)議,文化公司也把這些款物用于了公司的經(jīng)營之中,更為重要的是科技公司作為股東,參與了經(jīng)營,具有多份會議紀要可以非常明確的證明,科技公司已經(jīng)行使了股東權利,享有了公司股東地位。至于沒有分紅,是因為公司經(jīng)營不善,一直處于虧損狀態(tài),無法進行分紅。因此,盡管沒有進行工商登記,但雙方的投資法律關系是明確的,不存在歸還投資款項的問題。
二、法律分析:
(一)法條:我國《公司法》第73條規(guī)定:“依照本法第71條、第72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p>
(二)股東轉讓股權后須辦理以下手續(xù):
1、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并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記載了股東出資狀況。依據(jù)《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2、將新股東載于股東名冊,主記載新股東的基本信息及其出資狀況。
3、修改章程。
4、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三)法規(guī):《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nèi)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p>
(四)對法規(guī)的進一步說明:工商變更登記對股東變更有公示作用,對第三人有對抗效力。 但工商登記只是不是“生效性”條件。雙方簽訂并履行了協(xié)議,新股東行使了股東權利,公司也認可了新股東的地位,股權轉讓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