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葉志遠系通成達公司職工,2009年12月31日,通成達公司單方終止了與葉志遠的勞動合同,葉志遠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在仲裁過程中,通成達公司出示了《北京通成達水務建設有限公司2003年分紅明細表》,注明葉志遠持有通成達公司股本額為57 510元的股份,并應取得紅利1380元。葉志遠認為,既然葉志遠持有通成達公司股本額為57 510元的股份,分紅明細表上又有葉志遠的紅利,通成達公司就應該為葉志遠確認股東身份、給葉志遠出具股本額為57 510元的持股證明。故起訴要求通成達公司確認葉志遠股東身份,給葉志遠出具股本額為57 510元的持股證明。
通成達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葉志遠多次起訴通成達公司,葉志遠曾陳述其對北京通成達水務建設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以下簡稱通成達持股會)出資57510元,也認可葉志遠作為通成達持股會會員的資格。葉志遠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根據(jù)和事實根據(jù)。通成達公司不同意葉遠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通成達公司登記的股東為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處和通成達工會。葉志遠持有的通成達持股會出資證明表明葉志遠系通成達持股會會員,葉志遠與通成達持股會之間系代持股的關系,葉志遠是實際出資人,通成達工會是名義股東,現(xiàn)葉志遠要求確認其為通成達公司股東,并要求通成達公司出具持股證明,但通成達公司唯一的其他股東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處對此并不同意,故葉志遠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葉志遠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一)通成達工會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北京市總工會向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處工會核發(fā)工會法人資格證書,2002年7月23日,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處工會更名為通成達工會。
(二)通成達工會是通成達公司登記的股東。2002年11月12日,通成達持股會代表大會通過通成達持股會章程,規(guī)定本職工持股會是由通成達公司經(jīng)民主協(xié)商自愿組成,通成達工會是通成達公司的股東之一,通成達持股會所籌集的資金通過通成達工會投資于通成達公司。通成達持股會會員以其出資額為限對通成達持股會承擔責任,通成達持股會以其投入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通成達持股會會員有以下義務:遵守通成達持股會章程;在職工持股后,不得抽回出資。在工商局的工商注冊登記資料中,通成達公司登記的股東為北京市第二水利工程處和通成達工會。
(三)葉志遠與通成達工會之間是代持股關系。2002年5月22日,通成達持股會給葉志遠出具通成達持股會出資證明,證明葉志遠初始出資額57 510元。葉志遠系通成達持股會會員,持有的通成達持股會出資證明,表明葉志遠與通成達持股會之間系代持股的關系。在這個法律關系中,葉志遠是實際出資人,通成達工會是名義股東。
根據(jù)上述主要事實,由于葉志遠是通成達工會的成員之一,作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通成達工會對外投資成為通成達公司的股東。葉志遠只能按照《通成達持股會章程》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因此,葉志遠要求確認其為通成達公司股東,并要求通成達公司出具持股證明,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