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的情形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確規(guī)定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圍、內部保密、報告和披露等事項。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報告本所并予以披露:
(一)對上市公司進行或擬進行重大資產或債務重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況已發(fā)生或擬發(fā)生較大變化的;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四)自身經營狀況惡化的,進入破產、清算等狀態(tài);
(五)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現(xiàn)重大變化或進展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報告本所并予以披露。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信息披露做哪些工作
(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公開重大信息應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出現(xiàn)泄漏應當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報告本所并督促上市公司立即公告。緊急情況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可直接向本所申請公司股票停牌。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對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應當?shù)谝粫r間通知上市公司并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員不得對外泄漏相關信息。
(三)公共傳媒上出現(xiàn)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報道或傳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就有關報道或傳聞所涉及事項準確告知上市公司,并積極配合上市公司的調查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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