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押股權價值減少有何種影響
股權質押設立后,債權人取得質權,也取得了在債務人按期未履行債務時,對質押股權具有優(yōu)先受償權。但是,股權的價值并非固定不變,而是極易受公司狀況和市場變化的影響,這是由股權的性質決定的。如果股權價值明顯減少則會損害質權人的權益。 股權價值明顯減少造成質權人損失主要包括兩方面:
(一)質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受到威脅
由于質權實現(xiàn)有賴于股權拍賣、變賣或者折價時的價位,如果股權價值在質押期間明顯下跌,屆時如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且不具有償還能力,而質押股權又因價值減少而不足以清償債權,那么,質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將直接受到威脅。
(二)無法及時要求股東履行補救義務
質權人可能對股權價值減少不知情,無法及時要求出質股東履行補救義務。即使股權價值波動,由于質權人未能直接參與目標公司的決策管理,難以第一時間獲得目標公司的內(nèi)外部信息以及股權價值減少的消息,因此,也就無法及時要求出質股東提供補充擔?;蛘咛崆扒鍍?shù)难a救義務。
因此,作為質權人,在取得股權質權后,其應當首要防范的就是質押股權的價值減少,當然,股權價值減少的范圍應該廣義化,既包括實際減少,也包括出質股東或者目標公司的行為導致股權價值可能減少或者損害質權人的權益。
二、擅自處分質押股權有何后果
股權質押設立后,出質股東擅自處分質押股權的法律后果如何?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質押股權的處分應適用《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即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jīng)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對于出質股東擅自轉讓質押股權的效力,可以從債權行為效力和物權效力兩個角度分析。從債權行為來看,屬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如果質權人同意的,則為有效民事法律行為;如未征得質權人的同意或者追認,則為無效民事行為。
從物權行為來看,如果受讓人確系善意第三人,其受讓行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則受讓人有權取得質押股權;否則,質權人應當享有擔保物權的追及效力,不論質押股權流轉何人手中,質權人之質權并不消滅,可以直接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