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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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確認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時間的規(guī)定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行為作出時間為申請人知道的時間;
二、受送達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代簽收人、收發(fā)室等)簽收具體行政行為的送達法律文書的時間,為申請人知道的時間;
三、受送達人拒絕簽收送達法律文書的,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蓋章)的時間為申請人知道的時間;
四、郵寄送達的,簽收郵件的時間為申請人知道的時間;
五、公告送達的,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屆滿之日為申請人知道的時間;
六、未規(guī)定履行期限的,自公安機關(guān)收到履行法定職責之日起六十日起的第二日為申請人知道的時間;
七、規(guī)定了履行期限的,自公安機關(guān)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為申請人知道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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