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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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1
固定業(yè)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其機構所在地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fā)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相應的稅(征收)率征稅。其在銷售地發(fā)生的銷售額,回機構所在地后,仍應按規(guī)定申報納稅,在銷售地繳納的稅款不得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扣減。因此,應該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機構所在地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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