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2.0




已有1人評價
瀏覽:4518次下載:7次
發(fā)布時間:2010-08-05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的規(guī)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guī)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fā)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實行核定征收。

2.0




已有1人評價
瀏覽:4518次下載:7次
發(fā)布時間:201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