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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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5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3、稅務機關發(fā)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4、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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