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jīng)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殖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因此,酒吧的拍賣收入繳納營業(yè)稅,按“娛樂業(yè)”稅目依20%稅率計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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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