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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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3
1、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xiàn)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zhí)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xié)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2、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zhí)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的裁決、停止執(zhí)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xiàn),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fā),納稅人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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