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 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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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