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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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2
個人來華后收到的數(shù)月獎金,凡能提供雇傭單位有關獎勵制度,證明上述數(shù)月獎金含有屬于該個人來華之前在我國境外工作月份獎金的,可僅就其中屬于來華后工作月份的獎金確定納稅義務。但上述個人停止在華履約或執(zhí)行職務離境后收到的屬于在華工作月份的獎金,也應在取得該項所得時,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對無住所個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83號】計算納稅,即對在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shù)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包括應按月支付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數(shù)進行劃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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